
穗府辦規〔2023〕13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2月21日
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政府質量激勵制度,規范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樹立質量先進標桿,推動質量發展,建設質量強市,增強城市自主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參照《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粵府辦〔2021〕55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州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廣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授予在創建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推廣先進質量理念、推行科學質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顯著的示范帶動作用,對廣州質量強市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屬于業務性質的資質、等級評定和技術考核范疇的活動,以“好中選優、樹立標桿”為宗旨,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在組織和個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開展。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每2年評審一次,設置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
市長質量獎名額每屆不超過5個組織和個人,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每屆不超過5個組織和個人。沒有符合評審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五條 設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和秘書處,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
第六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基于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適時借鑒和吸收國際、國內先進質量管理評價標準,根據實踐發展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由分管副市長擔任主任,協助分管副市長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市場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成員由市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國資、市場監管、統計、地方金融監管,廣州市稅務局、廣州海關等部門有關負責人組成。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協調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決定和處理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議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規則、評審員管理規定等工作規范;
(三)審議評審結果,確定擬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并報請市政府審定;
(四)協調評審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市市場監管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秘書處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會審定并公布。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具體組織、推動、指導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
(二)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及相應的管理制度等;
(三)在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按照“雙隨機”原則,抽選評審專家;
(四)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情況,提請評審委員會審定擬獲獎建議名單;
(五)組織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技術以及應用成果,規范、監督市長質量獎榮譽和標識使用;
(六)完成評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文化廣電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各區政府,市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本行業企業的政府質量獎培育工作,積極宣傳發動組織和個人申報。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申報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主體業務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符合國家、省、
市的產業、環保、質量、醫療、教育等方面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三)質量管理機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完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復制推廣價值;
(四)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大力推進質量變革,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及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居行業前列;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違法、違規、違紀記錄。
第十三條 市長質量獎申報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無違法、違規、違紀記錄;
(二)從事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質量工作不少于2年;
(三)具有強烈的質量創新意識,牢固樹立高質量發展理念,大力推進質量變革,積極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經驗,對推進質量工作作出重要貢獻。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評審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根據秘書處公布的評審工作方案及相關要求,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資料,將申報信息內部公示5個工作日后,申報材料報送所在區市場監管部門。
(二)推薦。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區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資格和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將申請人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申請人出具推薦意見,經所在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報送秘書處。
(三)資格審查。秘書處組織對申請人資格和申請材料完整性進行復核,征詢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市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將符合申報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及申報材料中的主要數據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四)材料評審。秘書處按照“雙隨機”原則組織評審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意見和材料評審分數,提出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建議候選名單,提請評審委員會審議。
(五)確定候選名單。評審委員會對資格審查和材料評審情況等進行審議,綜合材料評審分數和秘書處建議,確定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
(六)現場評審。秘書處組建現場評審專家組,對市長質量獎候選組織開展現場評審,實地對候選組織的質量管理實踐等開展評價,形成現場評審意見和現場評審分數。
(七)陳述答辯。秘書處組建陳述答辯評審專家組,對市長質量獎候選組織主要負責人和候選個人進行陳述答辯評審,對候選組織和個人的質量管理理念、具體舉措和主要成效等開展評價,形成陳述答辯評審意見和陳述答辯評審分數。
(八)確定建議名單。秘書處綜合評審情況和申報材料核查情況,形成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候選組織和個人的評審報告和最終評審分數,提請評審委員會集體審議。評審委員會綜合最終評審分數和投票情況,提出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
(九)公示報批。秘書處對獲獎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秘書處按程序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發布。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對申請人申報資格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秘書處提出,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秘書處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3個工作日內轉送申請人所在區市場監管部門復核。申請人所在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復核情況書面回復秘書處。秘書處經過集體審議,對異議情況作出認定,并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提出異議人,通報推薦單位。
異議審查期間,不影響被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參加評審。異議內容查證屬實且屬于申報條件禁止性規定的,取消申請人參評資格。
第五章 資助及經費
第十七條 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后兩屆內不得重復申報,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可以重復申報。
第十八條 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由市政府通報、頒發牌匾和證書。
第十九條 市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質量工作資助資金。再次獲得同一獎項的組織和個人,不再給予質量工作資助資金。
質量工作資助資金列入市財政預算,評審經費在市市場監管局業務經費中統籌解決。質量工作資助資金用于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和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持續推動質量改進,員工質量素質提升,開展質量與標準國際交流合作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推廣與應用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文化廣電旅游、衛生健康、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重點在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以及工程建設、醫療衛生健康、教育、公共服務領域推動卓越績效模式的應用,促進產品、服務、工程質量的提升。
第二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大對質量改進和創新活動的扶持力度,積極宣傳、推廣獲獎單位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二十二條 鼓勵開展有關質量管理的基礎研究、應用推廣、咨詢評估、人才培養和國際合作活動。
第二十三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積極參與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推廣計劃,向社會宣傳、交流其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經驗,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發揮模范帶動作用,促進全市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自獲獎次年起4年內,于每年12月份向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提交《廣州市市長質量獎績效報告》,積極參與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的績效統計調查。
第二十五條 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與申報組織或者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并對其在評審過程中知悉的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條 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廉潔紀律。
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評審專家違反評審規定的,取消本次評審專家資格;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移送有權機關按照規定處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發現申報材料不真實、不合法等情形的,取消申請人參評資格,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申請人通過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取消本屆參評資格;已獲獎勵的,由秘書處報市政府批準后撤銷其獲獎稱號,收回牌匾和證書,追繳資助資金,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區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獲獎組織和個人進行回訪。
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及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撤銷其獲獎稱號,收回牌匾和證書,追繳資助資金,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使用市長質量獎榮譽開展自身宣傳時應當表明獲獎年份,不得將市長質量獎榮譽及市長質量獎標志用于產品、服務的廣告宣傳,以及用于營利性活動。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區建立政府質量獎激勵制度,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長質量獎評審和管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0〕20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3年12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