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我局針對規范性文件《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修訂背景及依據
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自2010年開展第一屆評審,目前已開展了5屆,共評選出23家獲獎單位。這些年來質量獎的培育和評選,引導激勵更多組織導入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樹立了一批質量標桿,助力廣州穩步推進高質量發展。
2021年,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質量強國建設的決策部署,《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先后修訂,對申報范圍、獎項設置、評審程序等內容進行了相應調整。雖然原《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20〕20號)于2020年8月6日印發施行,有效期為5年,至2025年8月5日屆滿,但為適應新形勢下廣州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參照現行的《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修訂《管理辦法》有利于我市進一步加強質量品牌建設,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的質量標桿,不斷提升廣州質量總體水平。
二、主要條文解讀
(一)申報廣州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市長質量獎申報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主體業務正常運行5年以上;
2.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環保、質量、醫療、教育等方面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3.質量管理機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完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復制推廣價值;
4.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大力推進質量變革,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及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居行業前列;
5.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違法、違規、違紀記錄。
(二)個人可以申報廣州市市長質量獎嗎?
可以。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無違法、違規、違紀記錄;
2.從事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質量工作不少于2年;
3.具有強烈的質量創新意識,牢固樹立高質量發展理念,大力推進質量變革,積極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經驗,對推進質量工作作出重要貢獻。
(三)應通過什么方式申報廣州市市長質量獎?
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申報工作開始時,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受理申報的公告(通知),明確申報時間、申報材料要求、咨詢電話等信息,有意向申報的組織和個人可根據公告(通知)指引進行申報。
(四)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包含哪些程序?
評審程序包括申報、推薦、資格審查、材料評審、確定候選名單、現場評審、陳述答辯、確定建議名單、公示報批共9個環節,確保以對申報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的專業評價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以及更好發揮評審委員會的統籌決策作用,使兩者更加有機結合。
(五)廣州市市長質量獎的獎項設置如何?
市長質量獎每2年評審一屆,設置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市長質量獎名額每屆不超過5個組織和個人,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每屆不超過5個組織和個人。沒有符合評審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由市政府通報、頒發牌匾和證書。
(六)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如何對參與各方進行監督管理?
1.參與評審的工作人員和專家:(1)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需在評審工作正式啟動前,對照申報名單,書面確認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況,與申報組織或者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并與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秘書處簽訂保密承諾書,要求其對評審過程中知悉的秘密予以保密;(2)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評審專家違反評審規定的,取消本次評審專家資格;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移送有權機關按照規定處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2.申請人:(1)申請人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發現申報材料不真實、不合法等情形的,取消申請人參評資格,并依法向社會公開;(2)申請人通過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市長質量獎(含提名獎)的,取消本屆參評資格;已獲獎的,由秘書處報市政府批準后撤銷其獲獎稱號,收回牌匾和證書,追繳資助資金,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三、主要修訂內容說明
(一)重新定義性質。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基于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評估組織和個人通過綜合的績效管理方法提高組織整體績效和能力的成果,評定組織或個人是否具備實現卓越績效的資質和示范引領效應,修訂后的《管理辦法》明確市長質量獎屬于業務性質的資質、等級評定和技術考核范疇的活動。
(二)拓寬申報范圍。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高質量發展不只是一個經濟要求,而是對經濟社會發展方方面面的總要求”的重要指示,推動在更多領域樹立高質量發展標桿,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將申報范圍由原先規定的產品、服務、工程、環保四大領域調整為經濟社會的所有領域,申報條件也根據申報范圍的變化,并參考中國質量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相應修改。
(三)調整評審周期。為使評審周期與國家和省一致,培育更多的全市質量標桿,積極爭創中國質量獎和省政府質量獎,參照《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第四條、《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市長質量獎評審周期由原《管理辦法》每3年一屆修改為每2年一屆。
(四)增加獎項設置。參照中國質量獎和省政府質量獎項設置,增設了市長質量獎提名獎,且評審對象由組織拓展至組織和個人。市長質量獎名額由原《管理辦法》每屆不超過5個組織修改為每屆不超過5個組織和個人,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每屆不超過5個組織和個人。鑒于目前我市導入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的組織還比較少,區分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等次有利于鼓勵更多組織導入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形成爭創國家、省、市政府質量獎的梯隊。
(五)優化評審程序。原《管理辦法》評審程序包括公布評審相關事項、申報、材料初審、材料評審、現場考評、綜合評估、審議公示、審定報批等8個環節,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參照《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評審流程包括申報、推薦、資格審查、材料評審、確定候選名單、現場評審、陳述答辯、確定建議名單、公示報批等9個環節,將推薦、資格審核、確定候選名單、陳述答辯和確定建議名單等5個環節單獨列出作為評審流程,環環相扣,進一步優化了評審程序,提高了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科學性和嚴謹性。
(六)完善異議處理。參照《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第十四條規定,修訂后的《管理辦法》較原《管理辦法》相比,對異議處理做了更明確的規定,要求異議提出者應當書面向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提出,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秘書處將異議材料轉至相關區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復核,后經秘書處經過集體審議,對異議情況作出認定,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提出者,通報推薦單位。
(七)明確質量資助。參照《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第十八條規定,修訂后的《管理辦法》明確了對獲獎組織和個人給予質量工作資助資金支持,以大力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和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持續推動質量改進、員工質量素質提升、開展質量與標準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
(八)支持區級激勵。參照《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增設了鼓勵和支持全市各區建立政府質量激勵制度等內容,著力構建市、區協同推進的質量激勵機制,為爭創中國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市長質量獎培養“種子選手”,形成爭創政府質量獎的強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