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廣州市貫徹落實〈廣東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出臺背景
2021年3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粵府辦〔2021〕7號,下稱《省辦法》),明確交易場所在省級層面的監管職責,并要求地市級政府按照“業務歸口、上下協同”的原則履行市級監管責任。但《省辦法》未明確地市層面的監管主體,交易場所住所地區政府的職責亦未體現,存在各層級政府監管脫節的風險。
按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有關“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的相關精神,為加強對全市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拉緊監管鏈條、填補監管空白,我市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意見》。
二、《實施意見》的規范對象和適用范圍
目前市場主體注冊在廣州市的規范保留類交易場所共計20家,其中廣東股權交易中心、廣東金融資產交易中心、廣東省環境權益交易所、廣東省藥品交易中心、廣東省南方文化產權交易所、廣州數據交易所和南方聯合產權交易中心等7家交易場所由省直接監管。其他13家(即廣東塑料交易所、廣州化工交易所、廣東漿紙交易所、廣州商品交易所、廣州農村產權交易所、廣州產權交易所、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廣州知識產權交易中心、廣州華南煤炭交易中心、廣州華南石化交易中心、廣州化工交易中心、廣東省珠寶玉石交易中心、廣州鉆石交易中心)由廣州市履行市級監管責任,屬于《實施意見》規范適用的對象。
三、《實施意見》明確的我市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職責分工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擔負統籌協調全市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總責,市國資委、市農業農村局分別承擔廣州產權交易所、廣州農村產權交易所的市級監管職責,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廣州知識產權交易中心、廣州鉆石交易中心、廣東省珠寶玉石交易中心、廣東塑料交易所、廣州化工交易所、廣州化工交易中心、廣州商品交易所、廣州華南煤炭交易中心、廣東漿紙交易所、廣州華南石化交易中心共11家交易場所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監管。其中,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涉及省級監管部門權限的事項變更手續由市生態環境局配合辦理,以便與省生態環境廳對接。
四、《實施意見》的創新內容
《實施意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六條分別明確交易場所的設立、開業查驗、變更、退出及終止等情形,規范相應程序;同時,結合國家和省清理整頓相關要求,對不符合保留條件的交易場所可通過提出“不予保留”的意見,按程序報省級監管部門同意后將其出清。除此之外,《實施意見》第七條和第八條規范交易場所的經營行為及監督管理,強調交易場所和監管部門須嚴格貫徹落實《省辦法》,并結合我市實際明確市級監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區級政府的管理職責。
五、推動落實《實施意見》的工作安排
廣州將圍繞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有關要求和國家、省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全市交易場所監管規制,13家規范保留類地方交易場所的相關監管部門將協同監管,做好銜接;同時搭建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機制,完善市、區監管隊伍和監管能力建設,切實壓實監管責任,保證區域安全和風險防控,為交易場所服務廣州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