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規〔2024〕1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整治違法排水排污行為的通告
為加快推進我市水環境綜合治理,切實加強排水排污行為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廣州市排水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依法開展違法排水排污行為整治,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排污相關活動的治理。
二、本通告所稱排水戶是指因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
本通告所稱排污單位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灌溉渠等水體排放水污染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四、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務部門依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排水戶不得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違反前款規定的,水務部門應當撤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依照《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排污單位不得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污許可。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審批部門依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七、禁止違反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排水戶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水務部門依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將有關情況通知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并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禁止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九、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務部門依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十、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務部門依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拒不停止或者改正第一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廣州市排水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務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十二、禁止向水域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
禁止向水域傾倒或者排放糞便、淤泥、未進行沉淀處理的泥漿水或向水域拋棄動物尸體。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十三、禁止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務部門依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十四、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排水戶應當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規定及時向水務等有關部門報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務部門依照《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十五、排水戶不得拒絕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水務部門依法監督檢查。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務部門依照《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十六、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拒不繳納的,由水務部門依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十七、自本通告印發之日起,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停止違法行為,自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各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通告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八、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不得妨礙、阻撓整治工作。
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整治違法排水行為的通告》(穗府規〔2020〕12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