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放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條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于2016年5月印發實施。2021年1月21日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決定,修改了《意見》的相關職能部門名稱及實施有效期。本次修訂主要是根據上位法的立改廢情況對相關內容作修改。現就《意見》修訂背景、依據、主要內容和保障措施等方面進行政策解讀。
一、《意見》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放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條件的意見》(穗府辦規〔2016〕8號)于2016年5月印發實施以來,降低市場準入門檻,釋放更多場地資源,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進一步鞏固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我市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由于相關上位法的立改廢,如: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自2022年3月1日施行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導致《意見》第一點中“但分公司的經營場所與隸屬總公司的住所(經營場所)不能為同一地址”缺少了上位法依據。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市場主體的下列事項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二)經營期限或者合伙期限”明確了經營期限屬于備案事項。因此,需要對《意見》相關內容進行修訂。
二、《意見》的修訂依據是什么?
《意見》修訂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1〕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2〕1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和本市的政策文件。
三、《意見》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ㄒ唬┬蜓宰髁撕喕?。根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及近年來我市深化開辦企業便利化和商事制度改革情況簡化序言表述。
?。ǘ﹦h除部分條款。一是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導致《意見》第一點最后一句“但分公司的經營場所與隸屬總公司的住所(經營場所)不能為同一地址”缺少了明確的上位法依據。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多個商事主體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的規定,刪除《意見》第一點最后一句“但分公司的經營場所與隸屬總公司的住所(經營場所)不能為同一地址”內容。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市場主體的下列事項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二)經營期限或者合伙期限”的規定,經營期限屬于備案事項,原由登記機關核定商事主體經營期限這一做法不再執行,刪除《意見》第三點最后一段“商事登記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核定商事主體經營期限,不再將部門(單位)出具的場地使用證明的有效期,作為核定經營期限的依據”。
?。ㄈ┬薷牟糠謨热?。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規定,將《意見》第三點第一款第五項中的“利害關系人”修改為“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二是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2〕10號)第二點第(三)項第1點“各地要組織專業力量對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隱患的自建房開展安全鑒定,建立整治臺賬,實行銷號管理,整治完成一戶、銷號一戶”的要求,在《意見》第三點“進一步放寬住所、經營場所條件”第一款后增加一款“對不存在安全隱患的經營性自建房,可出具場地使用證明”。三是根據《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相關規定,將《意見》第五點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第一句明確“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應當符合房屋使用安全相關規定”,依照相關職能修改了批準部門名稱,最后一句增加“依法”兩字,強調各職能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持續優化我市營商環境。即《意見》第五點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改為“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應當符合房屋使用安全相關規定,屬于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消防救援、文化廣電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批準的,取得許可審批文件后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商事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的經營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四)明確實施時間和廢止事項。
《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稄V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放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條件的意見》(穗府辦規〔2021〕2號)同時廢止。
四、《意見》實施有何保障措施?
一是加強組織保障,由市分管領導牽頭,組織商事登記改革辦公室各成員單位統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強化組織分工,將《意見》各項措施的實施落實責任到人。
二是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應當符合房屋使用安全相關規定,屬于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消防救援、文化廣電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批準的,取得許可審批文件后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商事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的經營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三是市市場監管局將做好《意見》實施后續相關跟進工作,各級各部門執行過程遇到相關問題可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