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等相關要求,創新探索我市告知承諾制審批與監管服務方式,結合前期試行情況,對《關于加強承諾制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管與信用公示的通知(試行)》(穗建改〔2023〕3號)進行更新發布。
二、主要內容
(一)告知承諾制審批類型。
告知承諾制審批可分為容缺型和告知型,由審批部門自行確定。容缺型是指申請人以提交承諾書等方式替代部分申報材料或要求,申請人需要在審批部門確定的承諾期限內,向審批部門補充提交容缺材料,經審批部門確認后完成承諾事項的閉合。告知型是指申請人以提交承諾書等方式承諾符合審批條件或履行相應職責,審批部門不設定承諾期限,申請人也無需補充提交材料,相關部門后續依法開展事中事后檢查。
(二)事中事后監管舉措。
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審批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對承諾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承諾人未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要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能產生的后果風險等因素綜合研判,采取網站通報、信用公示、停工整改直至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并追究承諾人的相應責任。各審批部門形成合力,暫停失信申請人再次以承諾制方式申報審批的資格(不影響企業以正常途徑申報審批事項),共同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誠信環境。
(三)信用公示欄目與期限。
“信用廣州”網站——“信用公示”——“工程建設審批查詢”——“不履行承諾信息”欄目。
根據《廣州市工程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試行方案》(穗建改〔2018〕2號)》,不履行承諾信息在“信用廣州”的公示期限為6個月。為鼓勵企業守約履諾,優化我市營商環境,經審批部門確認承諾事項已履行完成的,不誠信公示信息可提前修復撤下。
(四)承諾制事項的延期申請。
申請人如因政府部門發布新要求、政策變動等客觀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在承諾期限內補充提交容缺材料的,應當在承諾到期前向審批部門提交情況說明申請延期,經審批部門同意后,可予以延期一至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