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作背景
為從根本上改變供用電安全主體責任缺位、監督管理缺位的狀況,2019年12月,我局印發實施了《廣州市供用電安全責任制管理辦法》(穗工信規字〔2019〕 6號,下稱《辦法》),該文件屬部門規范性文件,有效期5年,將于2024年12月到期。
二、主要內容
《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按照地方政府屬地監管、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和產權單位供用電安全主體責任劃分,明確了各區、鎮(街)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供用電安全管理職責。
三、實施評估情況與結論
經評估,《辦法》基本實現了落實我市供用電安全管理責任的預期目的,有利于對我市供電設備設施、用(受) 電設備設施實現無死角的安全監管,防范涉電公共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產生活安全且與相關上位法不沖突,合法性、必要性、協調性、可行性、合理性等均符合規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可以延續實施。
四、延期的依據與主要考慮
一是法律依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38條、《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34、36條明確: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可延期實施,經實施評估、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審核、部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主要負責人簽發后發布延續通知。
二是工作考慮。統籌考慮我市持續保障供用電安全管理的要求及當前工作實際,為節約立法資源,嚴控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辦法》以延續實施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