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天河區區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修訂的背景及依據。
2013年3月出臺的《天河區區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穗天府辦〔2013〕2號)到2018年3月有效期限屆滿,期間共進行了2屆區長質量獎評選,為保持區長質量獎評選的延續性,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于2020年4月15日印發了《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天河區區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天府辦規〔2020〕1號)。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向社會公布后,按規定報送廣州市司法局和天河區人大常委會備案,現根據相關備案審查意見再次對《管理辦法》(穗天府辦規〔2020〕1號)進行修改完善。
二、申報天河區區長質量獎須具備什么條件?
申報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區從事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并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環保、質量、醫療衛生、教育、安全生產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范圍的應取得相應證照;
(三)具備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標準體系和測量管理體系,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并有效運行,質量管理成績顯著,自主創新能力、品牌戰略實施能力、市場競爭力等處于國內或同行業領先地位;
(四)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其中,企業或營利性組織的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近3年(取平均值)位居區內同行業前列;非營利性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并獲得主管部門或區行業協會推薦;
(五)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教育等事故,沒有因違反質量監督、知識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工程建設、衛生計生、教育管理、稅收、統計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且申報時沒有欠繳稅款。
三、天河區區長質量獎獲獎企業如何確定?
每屆評審經省政府批準后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公布評審相關事項。
評審辦公室公布本屆評審工作方案以及相關要求。
(二)申報。
企業或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提交自評報告,按規定日期報送評審辦公室。(申報啟動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
(三)材料初審。
評審辦公室會同區發展改革局、區教育局、區科工信局、區住建園林局、區商務金融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生態環境分局等部門進行資格審核,確定符合申報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名單。(申報截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材料評審。
評審專家組根據評定標準和其他評審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的候選企業建議名單(一般不超過10家)。材料評審得分占評審總分權重的30%。(材料初審完成后4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現場考評。
評審專家組對候選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現場考評得分占評審總分權重的70%。(材料評審完成后45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 評審辦公室評估。
評審辦公室根據材料情況和現場考評情況,綜合考慮區域發展定位和戰略方向、行業代表性和評審總分排名,提出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現場考評完成后2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七)審議公示。
評審委員會對評審辦公室提交的評審工作報告和建議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初選企業或組織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評審辦公室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八)審定報批。
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報區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公示結束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提高質量獎勵金額、增設獎勵事項
給予每家區長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一次性獎勵60萬元,比之前的獎勵金額提高了10萬元。新增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廣州市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優化評選程序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增設了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的得分權重,材料評審得分占評審總分的30%,現場考評得分占評審總分的70%。
(三)加強后續跟蹤監管
獲獎企業或組織次年起五年內,于每年12月份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年度卓越績效管理情況報告。
(四)建立梯級式質量獎勵制度
對獲得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將優先推薦申報區級以上質量獎或其他項目。
(五)調整評審委員會成員
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區相關部門的負責同志組成,刪除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相關行業協會組織等行業協會的負責人等,并根據機構改革后的實際情況相應調整了成員單位的組成。
(六)調整評選周期
區長質量獎評選由原則上每兩年評選一屆,變更為每三年評選一屆。
五、企業申報天河區區長質量獎需要交納什么費用?
區長質量獎的評選不向企業或組織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