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農村集體資產范圍
(一)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可以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場、水面、灘涂等土地經營權以及經濟發展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農村集體投資投勞興建和各種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購置的交通運輸工具、機械、機電設備、農田水利設施以及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設備。
(四)農村集體所有的有價證券、債權。
(五)農村集體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按照協議及實際出資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
(六)農村集體接受國家無償劃撥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資助、捐贈的資產。
(七)農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八)農村集體企業經營權。
(九)依法屬于農村集體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其他資產。
國家投資建設但歸農村集體管理使用的公益設施不屬于上述范圍,不得交易。
二、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機構
區農林局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區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區農林局下設區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資產交易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轄區內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辦法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監督。鎮人民政府下設鎮“三資”管理服務中心,街道辦事處下設街道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公室(含街道另行設定負責“三資”交易管理工作的科室)負責具體執行。
三、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
區集體資產交易中心為區級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鎮轄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為鎮“三資”管理服務中心內設的資產交易監管部(以下簡稱鎮“三資”中心交易部),街轄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為在街道或經濟聯合社設立的交易站。
村集體資產交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須進入區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1.單次交易額達到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集體固定資產的出讓、轉讓。
2.占地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含6000平方米)的集體建設用地的出租,占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集體農用地的出租。
3.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集體物業(含廠房、倉庫、辦公樓、商鋪、市場等)使用權的出租。
4.合同標的首年金額達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土地、集體物業(含廠房、倉庫、辦公樓、商鋪、市場等)使用權的出租。
5.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等重大資產交易。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集體資產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由鎮街交易服務機構組織交易。
四、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流程
五、農村集體需要提交的交易資料
(一)交易方案。
(二)交易民主表決書。
(三)交易公示情況報告表。
(四)交易立項申請表。
(五)招標公告。
(六)競投報名登記表及保證金承諾書。
(七)競投會簽到表。
(八)競投會報價表。
(九)成交確認書。
(十)交易結果公告。
六、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招標、中標信息發布網站
(一)白云區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平。
(二)廣州市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
http://www.jtcqlz.gov.cn/public/web-portals!index.action?dflzCode=440100。
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交易的特殊規定
(一)在辦理集體建設用地合作開發交易前,應先取得國土規劃部門審查意見。
(二)涉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及合作建設的項目,屬于經濟聯合社所有的,須取得本聯社的2/3以上成員或者成員代表同意;項目屬于經濟社所有的,須取得本社的2/3以上成員同意。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及合作建設項目的,公示時間不少于15天。
(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等重大資產交易須進去區交易中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