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為加強我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法律政策依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52號)、《廣州市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穗府辦函〔2017〕313號)、《廣東省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辦法(暫行)》(粵發改價監〔2018〕132號)等有關規定。
三、主要內容
1.行政規范性文件范圍。《辦法》結合了省、市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定義和范圍,在第五條明確了“內部管理規范、發展規劃或綱要”等10項不納入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內容。
2.征求公眾意見。《辦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的要求,在第十條關于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方式部分補充了“對涉及群眾重大利益調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還可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相對集中的意見建議不予采納的,公布時要說明理由”的表述。
3.送審程序和送審材料。《辦法》根據省、市有關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的程序和送審材料標準,在第十三、十五條規定了政府和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送審程序及9項送審材料。
4.統一實行“規”字編號。《辦法》在第二十條規定了我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實行“規”字編號,由各印發部門自行管理,具體編號規則參照省市規定執行: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發文字號為“發文機關代字+規+〔年份〕+號”、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發文字號為“發文機關代字+規字+〔年份〕+號”。
5.“三統一”管理制度。《辦法》在第二十一條規定了行政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廣州將推行全市行政規范性文件數據庫,作為全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電子發布平臺和市區兩級管理系統,由區法制機構負責區一級的管理。未經統一編號、統一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