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授權廣州在民商事領域變通法律法規 試行與港澳銜接對接
3月9日,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王衍詩參加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廣東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王衍詩表示,完全贊同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同時建議授權廣州在民商事領域從法律法規上與港澳試行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推動實現大灣區市場一體化。
“與世界其他灣區相比,粵港澳大灣區具有法律適用的特殊性。”王衍詩在發言時指出,粵港澳大灣區是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三個關稅區、三種貨幣的條件下建設的。三套法系把市場分割為三個法區,法區之間勞動力、資本、生產資料、商品等要素還不能基于市場的需要自由流通,專業人員執業資格、資質還不能互認,許多技術標準、程序互不相同,區域市場優勢尚未有效融合。這些差異的后面都涉及大灣區自身無法克服的民事和商事法律問題,急需在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上進行變通聯通。
王衍詩說,《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以珠海橫琴、深圳前海、廣州南沙三大平臺建設為牽引,引領帶動粵港澳全面合作。在這三大平臺中,廣州南沙是唯一一個缺少法律法規變通權的平臺。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中遇到同樣的法律問題,橫琴、前海能夠解決,南沙卻無法解決。因為與深圳、珠海相比,廣州只擁有普通設區的市的立法權限,無權對上位法變通,而深圳、珠海擁有經濟特區立法權,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變通規定。“落實《南沙方案》的諸多法律法規障礙,廣州甚至廣東自身都無法克服。”王衍詩表示,《南沙方案》部署了很多改革任務,其中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是重要任務之一,但規則與機制的后面都是法律問題,要實現規則機制的軟聯通,就必須在現行法律法規上進行變通。經初步梳理,落實《南沙方案》涉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方面的障礙有17項。作為超大城市的廣州,只有普通設區的市的立法權,自身無法解決這些法律法規障礙。
為解決廣州在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推進大灣區建設中遇到的自身無法解決的法律問題,王衍詩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廣州市,根據南沙改革創新實踐需要,遵循憲法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基本原則,制定有關南沙的法規,可以在民商事領域從法律法規上進行變通,試行與香港、澳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明確南沙在大灣區建設中遇到法律法規問題的解決途徑,即參照海南、上海的做法,涉及到法律變通問題的,可由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請求;涉及到行政法規變通問題的,可由廣州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