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實國家和省、市關于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支持企業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面復工復產,特制定出臺扶持措施,現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一級應急響應期間,涉及疫情防控相關的生物制藥、醫療器械、醫療衛生、醫療設備及其集成交通、水電、通訊和應急安置項目等急需使用歷史建筑的,可以先行使用。屬于臨時改變使用功能的,按照歷史建筑保護規劃相關要求合理使用,免于規劃許可。若疫情結束后仍延續疫情期間使用功能的,可同步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并在疫情結束后6個月內完善相關手續。
二、重大基礎設施、民生設施和區級以上重點項目,因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需要臨時使用歷史建筑的,使用單位與歷史建筑權屬人達成借用意向,并提供歷史建筑主動保護和合理使用相關承諾后,各區分局可采取信任審批方式先行批復,確保在最短時間內辦結。
三、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修繕等規劃技術咨詢的,修繕咨詢單位通過電話、互聯網等方式實行“不見面”技術服務,一次性提供相關基礎資料和技術服務咨詢,便于申請人開展前期設計工作。涉及項目用地的,應加快名城保護內容的審查。(各咨詢單位聯系方式如下:廣州市嶺南建筑研究中心,聯系電話:83700104;華南理工大學建筑設計院,聯系電話:87112227;廣東建筑文化遺產保護研究院,聯系電話:37812038)
本通知執行期為自發布之日起至疫情結束,疫情結束后本通知自動失效,本通知已明確執行期的按通知規定的時限執行。
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公室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