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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建立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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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1-10
  • 來源: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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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衛生健康局、市場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實施意見》(粵醫保發〔2021〕4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廣州市建立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廣州市建立國家醫保談判藥品

 “雙通道”管理機制實施細則


  為推動國家醫保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順利落地,更好滿足廣大社會醫療保險參保患者(以下簡稱參保患者)合理的用藥需求,根據《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實施意見》(粵醫保發〔2021〕40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體目標

  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加快建立完善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通過規范藥品流通和使用,參保患者用藥保障渠道擴大到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破解部分談判藥品進院難、落地難的問題,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用藥需求,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雙通道”管理藥品范圍

  “雙通道”是指通過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兩個渠道,滿足談判藥品、慢性病用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除外,下同)供應保障、臨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納入醫保支付的機制。

  我市首批“雙通道”藥品范圍按照《廣東省“雙通道”管理藥品范圍(2022年)》(見附件)執行,并根據省醫保局調整情況動態更新。

  三、加強“雙通道”藥品供應保障

  “雙通道”藥品供應,定點醫療機構是主體,定點零售藥店是補充。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應優先采購、使用“雙通道”藥品,建立院內藥品配備與醫保藥品目錄調整聯動機制,應配盡配“雙通道”藥品,不得以醫保總額限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藥占比、次均費用等為由影響談判藥品落地。

  醫保部門將談判藥品“雙通道”供應保障情況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范圍,與醫保基金支付掛鉤。衛生健康部門督促定點醫療機構按功能定位和臨床需求及時配備“雙通道”藥品,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將“雙通道”藥品納入本醫療機構用藥供應目錄,將合理使用的談判藥品單列,不納入醫療機構藥占比、門診次均藥品費用增幅、住院次均藥品費用增幅等影響其落地的績效考核指標范圍。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藥品質量監管,督促藥品經營企業落實存儲、配送、使用等環節安全責任,確保“雙通道”藥品質量安全。

  四、“雙通道”藥品醫保支付機制

  實施“雙通道”藥品單行支付機制,對納入我市“雙通道”管理的談判藥品基本醫療費用,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以下方式單行支付:

  對參保患者普通門診、門診特定病種(不含家庭病床、急診留院觀察)就醫發生的符合規定范圍內的談判藥品基本醫療費用,按參保患者相應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的支付比例執行,不納入普通門診統籌、相應門診特定病種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直接計入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計算;對參保患者家庭病床、急診留院觀察、住院就醫發生的符合規定范圍內的談判藥品基本醫療費用,按本市現行社會醫療保險政策享受待遇。

  協議期滿的談判藥品不再納入單行支付管理,參保患者按本市現行社會醫療保險政策享受待遇。

  符合規定的普通門診、門診特定病種談判藥品費用,按醫療服務項目方式與定點醫療機構、“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雙通道”藥店)結算。

  五、“雙通道”藥店管理機制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市醫保部門組織在本市定點零售藥店中遴選“雙通道”藥店,并實行動態調整。遴選標準、程序及退出機制由市醫保行政部門另行制定。本市“雙通道”藥店在完成信息系統改造、與全省統一的電子處方流轉中心對接后,與醫保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按規定提供處方流轉外購藥品結算服務。

  “雙通道”藥店應加強藥品質量管理,向市醫保經辦機構報送經營的“雙通道”藥品品種信息,確保“雙通道”藥品的供應。“雙通道”藥店全部藥品的購、銷、存數據應按規定上傳至廣東省醫保信息平臺和廣東智慧藥監平臺,并將患者在“雙通道”藥店取藥的相關信息回傳至開具處方的醫療機構。鼓勵通過購買商業保險等市場化手段,建立藥品質量風險防范和經濟補償機制,并在服務協議中明確。

  六、“雙通道”外配處方流轉和購藥管理措施

  (一)落實“定醫院、定藥店、定醫師、定藥品、可追溯”的要求,參保患者在其普通門診或門診特定病種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外購“雙通道”藥品,由定點醫療機構相應專業的醫保醫師開具外配處方,并確認參保患者是否符合開具藥品的醫保限定支付范圍。醫保醫師開具的外配處方應符合處方管理規定及長期處方管理規范,藥品用量應符合診療規范及醫保藥品的支付規定。“雙通道”藥品的外配處方應單獨開具,并通過全省統一的處方流轉中心流轉。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應建立外配處方審核制度,加強外配處方審核。

  (二)參保患者按規定在外配處方有效期內自主選擇“雙通道”藥店購藥。處方流轉外購藥品費用通過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實現社會醫療保險、“穗歲康”商業補充健康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因信息系統等原因未能在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直接結算的外購藥品費用,參保人可至相關定點機構辦理補記賬,也可憑“雙通道”藥店提供的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原件(加蓋藥店收費業務用章)或符合財稅部門規定的電子票據、外配處方、費用明細清單等資料,由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零星醫療費用報銷。

  (三)“雙通道”藥店應認真核對參保患者的身份和處方信息,并保證在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執業藥師在崗提供藥學服務。“雙通道”藥店應嚴格憑外配處方銷售“雙通道”藥品,為參保患者建立藥品使用檔案,做好相關醫學診斷文書、治療方案、外配處方等材料檔案,并負責對檔案材料真實性、用藥合理性進行審核查驗。對于超醫保限定支付范圍、超使用劑量用藥的,不得進行醫保結算。

  (四)“雙通道”藥店要與定點醫療機構聯合建立藥品質量全程監管和追溯機制,落實存儲、配送、使用等環節安全責任,確保藥品質量安全。參保患者外購對存儲、配送、使用有特殊規定的“雙通道”藥品,必須由“雙通道”藥店自行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免費配送至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患者使用,并做好藥品交接登記。

  (五)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遵守臨床用藥管理政策和規范,參保患者在“雙通道”藥店外購注射類藥品的,由“雙通道”藥店按照藥品標簽標示的貯藏要求配送至定點醫療機構,再由院內調配后注射使用,確保臨床用藥安全。

  (六)鼓勵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在保障基金和藥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提供“互聯網+”藥品流通服務,實現“網訂店取”或“網訂店送”,有特殊儲存要求的藥品除外。各部門要按職能加強對處方流轉和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監督管理。

  七、“雙通道”藥品醫保結算管理

  “雙通道”藥品在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執行統一的醫保支付政策和醫保支付標準。首批“雙通道”藥品費用按以下方式結算:

  門診參保患者按規定就醫購藥發生的外配處方“雙通道”藥品費用,屬于個人負擔部分,由參保患者與“雙通道”藥店直接結算;屬于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雙通道”藥店先予記賬,每月匯總后如實向醫保經辦機構申報結算。對實行按定額付費、總額付費的門診醫療費用,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納入“雙通道”管理的非談判藥品費用,從支付給開具外配處方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中相應扣除。

  住院參保患者按規定使用由“雙通道”藥店外配至定點醫療機構的“雙通道”藥品費用,全部由醫保經辦機構從支付給開具外配處方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中扣除,并支付給“雙通道”藥店。“雙通道”藥品費用屬于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參保患者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屬于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先予記賬,每月匯總后如實向醫保經辦機構申報結算。當次外配處方的藥品費用記入參保患者本次住院費用,并納入年度清算。

  八、強化基金和藥品質量監管

  醫保、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要協同建立長效監管機制,確保基金和藥品質量安全。醫保部門要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運用智能監控系統,強化對“雙通道”定點醫藥機構的基金使用和參保患者用藥行為的監管,加強對“雙通道”藥品限定支付范圍的核查,確保醫保基金使用安全;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臨床合理用藥的指導和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藥品質量和藥品流通監管,規范藥品經營行為。

  九、協同推進“雙通道”機制

  醫保、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夯實責任,協同推進。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積極開展政策落地情況監測和評估,妥善處理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雙通道”惠民政策平穩推進,落地見效。市醫保經辦機構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操作指引。

  十、市直醫保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附件:廣州市首批“雙通道”管理藥品范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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