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做好進口冷凍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即日起對進入我市進口冷凍食品執行以下防控措施:
一、凡未取得省內其他地市集中監管倉、其他跨省試點互認省份城市集中監管倉出倉證明的進口冷凍食品,必須進入本市集中監管倉進行每件必檢、外包裝件件消毒。
二、持有省內其他地市集中監管倉、其他跨省試點互認省份城市集中監管倉出倉證明的進口冷凍食品,可在我市正常流通使用。
三、進入我市各集中監管倉的進口冷凍食品,應通過“廣東省冷藏冷凍食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進行預約,由集中監管倉對入庫產品實施統一檢測消毒等監管措施,出具廣東省進口冷凍食品集中監管倉出庫證明。
四、集中監管倉以外的冷庫,以及全市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單位生產經營進口冷凍食品的,必須嚴格查驗、留存“五證”,即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核酸檢測陰性報告、消毒憑證、跨省試點互認省份城市進口冷凍食品集中監管倉出庫證明或廣東省進口冷凍食品集中監管倉出庫證明。
五、我市進口冷凍食品集中監管其他事項仍按廣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揮部發布的《關于進口冷凍食品集中監管的通告(第1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冷凍食品集中監管的通告(第24號)》執行,前述通告規定的相關事項與本通告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規定為準。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停止執行時間另行通知。
附件:廣州市進口冷凍食品集中監管倉名單
廣州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2年6月3日
附件
廣州市進口冷凍食品集中監管倉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