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領域,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依法嚴厲查處涉及疫情防控、食品安全、商標侵權、“神醫”“神藥”等虛假違法廣告、超期未檢電梯等違法違規行為,有效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著力防范化解市場經營風險。為加強宣傳震懾作用,實現查辦一案警示一片,現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花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州市花都區某購銷部經營不合格及商標侵權味精產品案
2022年8月,花都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市花都區某購銷部經營不合格及商標侵權味精產品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作出沒收當事人銷售的味精產品261袋,沒收違法所得0.056萬元,罰款2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花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市場監管局在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谷氨酸鈉含量低于國家標準)及商標侵權味精線索,對相關學校食堂進行核查并立即開展食品溯源工作,執法人員在24小時內完成了對三層銷售主體的溯源,最終在本案當事人廣州市花都區某購銷部發現與學校食堂被抽檢味精特征相同的味精產品,該產品經再次抽檢及商標權利人鑒定,屬于不合格及商標侵權產品。當事人經營不合格及商標侵權味精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花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始終將守護校園食品安全放在突出位置。本案通過迅速溯源,在當事人店內發現與學校食堂不合格及商標侵權產品同樣特征的產品,鎖定了違法證據,及時制止不合格食品繼續供應至校園。本案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引導食品經營者做好索證索票和規范經營,并對此類案件從嚴、從快、從重查辦,切實保障校園食品安全。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二、花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賀某某經營含西布曲明的女神cafe、Q.MEI預包裝食品案
2022年7月,花都區市場監管局對賀某某在未按規定到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備案、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的情況下,擅自通過微信朋友圈的形式經營含西布曲明的女神cafe、Q.MEI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0.2524萬元、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調查,2019年5月,當事人淘寶購物時認識供貨商齊某并加其微信,于2020年2月開始從其陸續購入女神咖啡、Q.MEI等減肥產品(預包裝食品),直至2020年9月,當事人在供貨商齊某處購買Q.MEI、女神cafe等減肥產品共計5000余元。期間,當事人除了部分自用外,在未到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備案、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的情況下,通過微信朋友圈的方式銷售涉案產品,發生銷售金額7358元,違法所得2524元。根據《檢驗報告》,涉案的女神cafe、Q.MEI預包裝食品被檢出西布曲明,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并簽收相關《鑒定意見通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三條第一、二款的規定,花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西布曲明原是一種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抑制食欲的藥品,雖有一定減肥功效,但存在引起高血壓、心率加快等副作用,嚴重時可致人死亡。2010年10月30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停止生產銷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劑及原料藥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10〕432號),早已宣布全國禁用西布曲明,但目前仍有一些不良商家在減肥類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生產銷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產品的行為,切實落實食品藥品“四個最嚴”要求,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三、越秀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州市某在線信息有限公司廣告違法案
2022年8月,越秀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市某在線信息有限公司廣告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沒收廣告費用0.1萬元,罰款4.05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調查,當事人于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2月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某某在線”發布名為《過年必備清冠飲|疫情反復無常,國醫大師防疫漢方,筑起“健康屏障”》的廣告,用于推廣廣州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普通食品“鄧老清冠飲(壹號)顆粒沖劑”。當事人在推文中使用“鄧老清冠飲被某國家機關推薦為新冠肺炎預防第一處方”的廣告用語,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在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的名義。當事人在推文中使用“鄧老清冠飲能清熱解毒、宣肺化濕、調和脾胃,兼有通便排毒之效”“處方”“提高自身的免疫力”“預防病毒”等廣告用語,內容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越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使用國家機關名義推銷食品,影響國家機關公正、公平形象。明示產品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的疾病治療功能,會對消費者造成誤解、混淆。上述案件,彰顯市場監管部門維護國家機關公信力和規范疫情期間市場經營秩序的鮮明態度。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
四、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廣州某貿易有限公司跨境商標侵權案
2022年3月,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廣州某貿易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93.791988萬元的行政處罰,并于2022年6月移交公安機關。
2021年2月,廣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廣州海關提供由香港海關轉來的涉嫌侵犯多個國際知名品牌商標權,貨值達190多萬港元的案件線索,付貨人涉及廣州某貿易有限公司。經線索交辦,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該公司位于廣州市南沙區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初步確認該公司為線索所指涉嫌通過出口貨物實施商標侵權的當事人,遂立案調查。
經調查,當事人利用市場采購出口貿易的方式,以無品牌貨物報關為名,實際上在手機充電器、服裝、首飾等17種商品上使用了多個與國際知名品牌權利人在中國注冊的商標相同的標識,出口商品也與上述權利人核準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南沙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并移送公安機關。
本案的辦理開創了內地與香港在不同法律體系下知識產權保護協作的先例,建立了跨境行政執法合作溝通機制,加強粵港兩地的證據互認,合力打擊經營侵權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有力地維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五、番禺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州某餐飲有限公司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番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廣州某餐飲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678元,沒收食品原料白子1Kg、肝臟8Kg、河豚魚干9Kg,并罰款人民幣10 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從事河豚魚相關餐飲服務,制售項目包括暗紋東方鲀的白子(精巢)、肝臟、河鲀魚干。截至2022年2月,當事人已制作出售河豚白子72份、河豚肝臟107份,違法所得7678元;經營場所存儲待用食品原料包括暗紋東方鲀的白子(精巢)1Kg、肝臟8Kg以及河豚魚干9Kg,貨值合計867.2元。根據《農業部辦公廳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國家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按照《養殖暗紋東方鲀鮮、凍品加工操作規范》(SC/T 3033–2016)執行,該標準要求暗紋東方鲀可食用部分包括河豚魚皮、肉(可帶骨),白子(精巢)、肝臟均屬于不得食用經營的廢棄物部分,故本案涉案暗紋東方鲀肝臟、白子(精巢)屬于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范圍。且當事人采購河豚魚干食品原料,未按規定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等合格證明文件,未保存相關憑證。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番禺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屬于餐飲服務企業違反規定,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河鲀魚菜品,對上述行為的嚴厲打擊,有利于增強法律威懾力,督促食品經營者守法經營,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六、天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從事食品生產違法行為案
2022年4月,天河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從事食品生產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食品原料44袋,沒收違法所得2439.24元,罰款88699.7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天河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輿情線索,稱位于天河區花城大道89號花城匯一家茶飲店的檸檬茶、奶茶中檢出日落黃成分。天河區市場監管局聯合第三方抽檢機構對廣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現場制售的成品“泰綠手打檸檬茶”和三個批次的食品原料“手標泰式綠奶茶”進行抽檢。抽檢結果顯示:經抽樣檢驗,上述涉案食品日落黃項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要求。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 “手標泰式綠奶茶”食品原料合格的證明文件,未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當事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各類飲品網紅店深受青少年人喜愛,部分飲品店為了提升飲品外觀顏值,違規添加食品添加劑“日落黃”。如長期或一次性大量食用色素含量超標的食物,可能會引起過敏、腹瀉等癥狀,當攝入量過大,超過肝臟負荷時,會在體內蓄積,對腎臟、肝臟產生一定的傷害。本案圍繞年輕人消費熱點,及時發現、查處非法添加的飲品,嚴控食品安全風險,守護人民群眾特別是青少年食品消費安全。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七、天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州某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違反廣告法的違法行為案
2022年8月,天河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某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違反廣告法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0.4萬元的行政處罰。
線索顯示,廣州某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在移動網頁發布“咚吃21日控卡餐”廣告,涉嫌違法;2022年5月,天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廣州某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受廣告主廣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2年4月26日在微信公眾號“非凡教師”發布題目為某娛樂明星“因胖被嘲上熱搜的她,根本不值得同情?”的廣告,該廣告主要為推廣普通食品“咚吃控卡餐”。上述廣告內容中有“我嘗試了一個星期后,褲子竟然松了一圈?!打鐵趁熱,我又堅持21天,體重嗶嗶掉了快10斤?!”的文字內容,同時配有“真實體重稱記錄”的圖片,但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證實上述內容的真實性。廣告內容中有“不流汗、不節食、不反彈 輕松快樂月瘦10斤,吃出迷人好身材”“米其林級別減脂餐,21天躺瘦10斤”的文字內容,但當事人無法提供明確的證據證明食用“咚吃控卡餐”有上述廣告宣傳的效果。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肥胖是當前比較普遍的健康問題,一些消費者特別是年輕愛美的人群,容易盲目相信商家的虛假宣傳,一味追求靠減肥餐、控卡餐實現暴瘦的功效。部分商家為了迎合這部分消費群體的心理和需求,商品標題和文章內容玩“文字游戲”夸大產品功效,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食品減肥虛假宣傳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食品經營秩序。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八、越秀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州某醫療美容有限公司醫療廣告違法行為案
2022年6月,越秀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某醫療美容有限公司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行為,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上述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作出罰款88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1月7日通過某知名網絡主播直播間銷售醫療美容項目“蝶變項目:OSC定位去眼袋”,并在其自營天貓網店“美詩沁旗艦店”內新建相應產品鏈接“【某某直播】美詩沁醫美去眼袋女快速去眼袋恢復快非眼霜隱形微創”用于直播展示銷售,在上述直播推介和產品鏈接的詳情界面中使用了本公司醫生素描形象照及頭銜,構成在醫療廣告中利用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同時,均出現了患者術前術后對比照片,構成在醫療廣告中利用患者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此外,出現了“不開刀去眼袋”“利用微創技術,在眼瞼結膜內開一個0.2-0.3cm微孔,移除多余膨出脂肪”“利用專業儀器收緊眼部皮膚”等描述,上述字句涉及手術方式和醫療技術,構成在醫療廣告中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經調查,當事人通過知名網絡主播直播間發布醫療廣告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經統計,當事人委托直播費用為29000元。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四十六條、《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項的規定,越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四)項,《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當事人在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情況下,利用網紅主播直播間的人氣效應,宣傳并推銷其公司的去眼袋醫療美容項目,且在宣傳中,通過使用代言人推薦、患者證明、醫療技術介紹等違規宣傳內容,達到引誘消費者購買其相關產品和服務的目的。市場監管依法對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行為進行查處,是對行業從業者企圖利用夸大、虛假宣傳內容哄騙消費者違法行為的有力震懾,切實維護行業規范有序,推動整治醫療美容行業亂象。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一至六個月暫停發布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廣告內容涉嫌虛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作出認定。
九、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廣東某電纜實業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電纜產品案
2022年2月,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廣東某電纜實業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電纜產品的行為,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電纜產品,并作出沒收型號為ZC-YJV4×25電纜3150米,型號為ZC-KVVP3×1.5電纜733米,罰款15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7月,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根據通報線索對廣東某電纜實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中,對該公司生產的型號為ZC-YJV4×25、ZC-KVVP3×1.5的兩款電纜進行執法抽檢,結果顯示均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測結果無異議。經調查,涉案ZC-YJV4×25、ZC-KVVP3×1.5電纜數量分別為3150米、733米,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共24.64萬元。同時,經調查通報線索的相關情況,當事人于2021年7月與廣州市海珠區某商行簽訂合同,為其生產14盤電力電纜,《檢測報告》顯示其中12盤型號為WDZ-YJY 0.6/1KV的電纜檢測結果為不合格,貨值金額共為116.51萬元,當事人已將17萬元定金退還,未有違法所得。當事人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電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電纜是一種用于傳輸電力,傳輸信息和轉換電磁能量的電氣產品。不合格的電纜在使用的過程中容易造成短路或引發火災,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對生產銷售不合格電纜的行為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加強對違法線索處置,進一步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海珠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州市某海鮮酒家萬寶分店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2年6月,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市某海鮮酒家萬寶分店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2月,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管理使用的2臺電梯定期檢驗有效期至2022年1月,現場檢查時上述設備正在使用,且未設置圍欄、警示牌,未張貼停用告知書。經調查,涉案的2臺電梯在2022年1月年檢到期后一直處于使用狀態,直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后才予以停用,經查詢相關系統,未見當事人登記停用的相關信息,當事人也無法提供有效期內合格的定期檢驗報告。此外,調查中發現當事人無法提供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間的維保記錄,存在使用未經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的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海珠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電梯作為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特種設備,如未定期檢驗或經常性維護保養,易發生安全事故。本案餐飲店的涉案電梯為乘客電梯,乘用人流量大,如因電梯超期未檢導致意外事故,后果不堪設想。市場監管執法人員通過調取監控錄像、查詢監管系統記錄,及時固定違法證據,立即停用涉案電梯,有效遏制可能發生的危害后果,并通過查辦此類案件,警示電梯使用管理人切實履行電梯使用管理責任。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