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醫保發〔2023〕10號
各定點醫療機構、“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雙通道”管理藥品范圍(2023年)的通知》(粵醫保函〔2023〕54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本市“雙通道”藥品范圍按照《廣東省“雙通道”管理藥品范圍(2023年)》執行,并根據省醫保局調整情況動態更新。
二、各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功能定位和臨床需求,及時將“雙通道”藥品納入本醫療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外配處方藥品目錄,切實保障參保患者用藥需求。
三、各“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要及時配備“雙通道”藥品,確保“雙通道”藥品的供應。
附件: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雙通道”管理藥品范圍(2023年)的通知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2月24日
附件
(粵醫保函〔2023〕54號)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雙通道”管理藥品范圍(2023年)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省醫保中心:
根據《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3年版)》(粵醫保發〔2023〕5號)等規定,我局制定了《廣東省“雙通道”管理藥品范圍(2023年)》,現印發給你們,“雙通道”藥品的限定支付范圍與醫保藥品目錄保持一致。《廣東省“雙通道”管理藥品范圍(2023年)》自2023年3月1日起執行,原《廣東省“雙通道”管理藥品范圍(2022年)》同時廢止。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