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高質量推動地名審批規范化、標準化、便捷化,提升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以下簡稱“建筑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批服務效能,積極發揮建筑地名在傳承歷史文化、弘揚時代精神、推動經濟發展、優化社會治理、服務百姓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現就優化建筑地名命名、更名審批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建筑地名“拿地命名”
建筑地名命名的申報材料簡化為審批申請表、土地權屬文件、規劃文件、承諾函共4項,建設單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取得用地規劃條件后,即可申報建筑地名,命名后應使用標準地名進行項目宣傳推廣(辦事指南詳見附件1)。
二、實行地名審批告知承諾制
(一)對用地、規劃指標穩定,但尚未取得規劃設計方案批復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企業可通過書面承諾先行辦理建筑地名命名、更名審批,可承諾指標包括:層數、總建筑面積、占地面積、露天公共場地面積、容積率、綠地率、覆蓋率、生活配套設施、建筑主要功能(承諾書詳見附件2)
(二)企業應在地名批復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部門補齊設計方案批復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逾期未履行承諾的,由審批部門列入不誠信企業名單,推送“信用廣州”網站進行公示,并取消以承諾制方式辦理其他審批業務的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地名許可,并追究其他相應法律責任。
(三)企業承諾指標數值與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批復指標數值不一致,但未超出《廣東省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范圍的,企業無需申請建筑地名更名。
三、推行建筑地名命名、更名負面清單制度
建立完善建筑地名命名、更名負面清單,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地名,對負面清單以外的名稱,企業在含義明確、健康、名實相符的原則下可依法申報使用,賦予市場主體更多的命名、更名主動權,激發市場活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負面清單詳見附件3)。
四、細化明確建筑地名更名申報主體
企業因項目發生產權變更、重大規劃調整等情況,確需變更建筑地名的,更名申報主體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類管理:
(一)房地產開發類項目。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含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為更名申請人;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含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含預售)的購房人為共同申請人;已全部出售并完成確權的,業主大會或者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為申請人。
(二)其他自用類項目。房屋所有權人或者經房屋所有權人委托的管理單位為申請人。
五、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結合實施情況,適時修訂完善。如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民政局
2023年7月19日
【文件解讀】《關于印發優化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的命名、更名審批的通知》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