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落實《廣州市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若干措施》(穗府辦〔2024〕7號),結合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廣州市概念驗證中心資助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5月23日
廣州市概念驗證中心資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廣州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穗科規字〔2022〕2號)、《廣州市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若干措施》(穗府辦〔2024〕7號)等有關文件要求,推進我市概念驗證中心建設,更好發掘早期科技成果的潛在商業價值,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高質量轉移轉化,推動新質生產力加快發展,結合廣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概念驗證中心是指圍繞廣州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細分領域,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供技術及商業可行性驗證、工程樣機制造、產品定型、小批量試制等概念驗證服務的新型載體。
第三條 概念驗證中心采取“先建設、后資助”的方式進行培育和建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概念驗證中心擇優進行立項并根據運行成效予以后補助。鼓勵各區對概念驗證中心建設和運行予以支持。
第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支持概念驗證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主要職責是制定概念驗證中心年度建設計劃,組織開展立項、績效評價、資助等工作。
組織單位負責概念驗證中心的培育建設、申報推薦、協調指導、政策落實等,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依托單位承擔概念驗證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概念驗證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定位準確、目標明確、架構清晰、路徑完善的建設方案,建立健全組織架構和運行機制,提供人才、經費、設備和場地等必要保障條件,解決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二)聘任概念驗證中心主任,組建概念驗證項目遴選顧問專家團隊和專職概念驗證服務人才團隊。
(三)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做好概念驗證中心的立項申報、績效評價、年度報告等工作。
(四)對獲得的后補助財政資金按照開展概念驗證服務工作需要自主統籌管理使用。
(五)對概念驗證中心涉及科技倫理和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等活動進行管理。
第六條 概念驗證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遴選評審、成果收益、績效評價、科研誠信、科技倫理、安全生產和科技保密等內部管理和運營制度。
(二)建立概念驗證項目庫,開展概念驗證服務工作,挖掘早期科技成果的潛在商業價值,增強其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提高科技成果轉化質效。
(三)編制概念驗證中心年度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內容應包括概念驗證中心管理制度建設、資金使用、驗證服務、創業孵化案例、成果收益和績效評價等情況。
第七條 申請概念驗證中心立項的依托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廣州地區依法登記注冊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
(二)具備完善的概念驗證中心建設實施方案、成熟的運營管理制度、規范的項目管理機制、嚴格的信息保密規范。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其他限制申報的情況。
(三)具備開展概念驗證服務所需要的場地、設備、人員、資金等條件,已開展概念驗證服務。
第八條 概念驗證中心的立項程序: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發布概念驗證中心申報指南。
(二)概念驗證中心依托單位在“廣州科技大腦”系統提出立項申請,提交相應申報材料。
(三)審核推薦。組織單位對申請單位運營狀態、信用等情況以及申報材料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薦。
(四)組織評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請單位進行綜合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
(五)公示發文。根據評審情況,擇優提出概念驗證中心立項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立項;有異議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實處理。
(六)獲得立項的概念驗證中心統一命名為“廣州市××概念驗證中心”。
第九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概念驗證項目取得的市場化成效,對概念驗證中心進行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依托單位予以后補助,其中:
(一)概念驗證項目相關方基于項目在廣州地區注冊成立公司并獲得創投基金或產業資本投資的,按照首輪實際到賬融資額的10%對概念驗證中心進行后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
(二)概念驗證項目成果轉讓給廣州地區規模以上企業,或轉讓給已獲外部股權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按照轉讓合同約定的首次撥付實際到賬金額的10%對概念驗證中心進行后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同一項目多次轉讓給同一企業的,只能申請一次后補助。
以上補助可疊加,同一概念驗證中心依托單位每年獲得績效評價后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條 概念驗證中心應在“廣州科技大腦”進行登記,每年按要求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之一,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報告的,視同放棄績效評價資格。概念驗證中心如需進行名稱變更、定位目標變更、組織架構調整和主任變更等,應在相關重大事項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核實仍符合立項條件的,可維持其概念驗證中心立項資格。對發生重大事項變更不按規定報告或經核實已不符合立項基本條件的,取消其概念驗證中心立項資格。
第十一條 概念驗證中心在申請立項或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經核實后取消其概念驗證中心立項資格,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科研誠信有關政策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25日起施行,試行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