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司法服務和保障職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實現涉保護中小投資者案件快立、快審、快執,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的保護中小投資者案件,主要指股東知情權糾紛、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等三類訴訟、執行案件。
第三條 建立立案“綠色通道”。對涉保護中小投資者案件,實行優先立案。對符合立案條件、手續完備的案件,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案件的立案審核、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移交相關審判執行部門等工作。
第四條 建立保全“綠色通道”。對涉保護中小投資者案件,在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實行優先保全。加快對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審查,完善保全風險評估,靈活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條 建立多元化解“綠色通道”。對涉保護中小投資者案件,一律引導先進行訴前調解,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發揮行政調解、行業調解、人民調解的作用,暢通司法確認渠道,快速高效化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及時立案。
第六條 建立送達“綠色通道”。對涉保護中小投資者案件,安排專人進行送達,能夠采用電子送達的,優先采用電子送達。
第七條 建立審理“綠色通道”。對涉保護中小投資者案件,嚴格按照“繁簡分流、快慢分道、輕重分離”工作要求,指定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法官進行審理;當事人要求調解的,人民法院應于當事人要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當事人要求不進行調解的,優先安排開庭審理;對開庭審理后調解不成的,及時做出判決。
第八條 嚴格審限管理。對涉保護中小投資者案件,一審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原則上在2個月內審結,一審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原則上在5個月內審結,二審案件原則上在2個月內審結,特殊原因需要延扣審限的報分管院長批準。
第九條 建立執行“綠色通道”。對涉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執行案件實行優先立案、優先執行。執行時應盡量縮短指定履行期間,努力快速實現勝訴方權益。
第十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