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處理證券期貨糾紛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基層法院,本院各部門:
為妥善處理證券期貨糾紛,便利中小投資者提起和參加訴訟,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我院研究制定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處理證券期貨糾紛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意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6日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處理證券期貨糾紛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意見(試行)
為妥善處理證券期貨糾紛,便利中小投資者提起和參加訴訟,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公正高效處理群體性證券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等規定,結合廣州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完善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民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通過訴調對接、調判結合的方式及時化解證券期貨糾紛,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一站式”糾紛解決平臺建設,充分運用廣州法院在線多元糾紛化解(ODR)平臺,積極開展在線委派或委托調解、調解協議在線司法確認,通過遠程審查和確認、電子送達等方式方便當事人參與多元化解工作,提升證券期貨糾紛解決機制的成效及運行效率。
三、經過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證券期貨糾紛通過委派調解的方式移交證券期貨相關行業協會、商會調解,充分發揮證券期貨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的調解作用。
四、當事人訴前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堅持起訴的,則進入“快立”“快送”“快移”“快審”的綠色通道。
五、涉眾型證券期貨糾紛,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和案件情況適用示范判決機制或代表人訴訟程序。代表人訴訟程序分為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
六、適用示范判決機制的,人民法院可以選取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個案作為示范案件。示范案件應優先送達文書材料、調查取證、開庭審理,并及時判決。示范判決生效后,示范案件之外的平行案件原則上應先行委托調解。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進行審理。
七、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的,人數眾多的當事人一方可以依法推選二至五位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八、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等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申請作為特別代表人參加訴訟的,本院應當將案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但是,上級法院指定本院管轄的,本院繼續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
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專業分析或損失核算等輔助工作。
十、判決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可以在判決主文中確定賠償總額和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并將每個原告的姓名、賠償金額等信息以列表方式作為民事判決書的附件。代表人訴訟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原告發生效力。
十一、充分利用代表人訴訟平臺、5G技術審理涉眾型證券期貨糾紛,在時間和空間上便利中小投資者提起和參加訴訟。
十二、探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構建司法協助執行平臺,拓展證券期貨糾紛執行新方式,確保中小投資者獲賠款及時執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