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完善“分調裁審”機制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基層法院,本院各部門:
現將《關于完善“分調裁審”機制的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關于完善“分調裁審”機制的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深化“分調裁審”機制改革,加快構建立體化、多元化、精細化的訴訟程序體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調裁審”機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和調解速裁操作規程(試行)》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法院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推進訴前分流和調解
1.各級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應當設立案件登記分流崗,指派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法官助理擔任專職或兼職的專職調解員,負責訴訟輔導、程序分流員以及調解工作。
2.專職調解員負責訴訟服務中心訴訟咨詢輔導評估區工作,根據訴訟請求、事實理由、標的額度、糾紛性質等因素進行辨別,在一審立案前輔導當事人進行訴訟風險評估或者指引當事人使用智能設備進行風險評估;為當事人提供其他訴訟常識方面的釋明和輔導;告知并引導當事人選擇最適宜的方式解決糾紛。
3.專職調解員應引導當事人在一審立案前,一審、二審、執行等程序中積極參加與管轄法院建立對接機制的特邀、行業性、專業性等調解組織或調解員組織的調解,引導當事人填寫訴前委派調解告知書,根據案件性質不適宜調解的除外。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專職調解員應告知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調解可能在訴訟費、對方費用負擔等方面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并引導當事人填寫不參與調解確認書。
4.專職調解員應根據訴前咨詢輔導情況,結合案件性質,將案件委派給相應的調解組織、調解員調解。負責與調解組織、調解員對接,對先行調解的案件進行跟蹤,予以必要的指導、督促。
5.專職調解員應加強對案件審查甄別,防范惡意串通調解,虛假訴訟行為。發現疑似虛假調解、虛假訴訟的案件,自發現之日起三日內呈報庭領導審批后不予委派調解。如委派調解之后發現,發現之日起三日內呈報庭領導并告知調解組織、調解員,撤回委派調解。
6.專職調解員應在當事人不同意訴前調解的或訴前調解不成功時,在明確案件無法組織調解或調解不成之日起三日內將案件分流到立案庭快審團隊或其他民商事審判部門專業審判團隊審理。
7.專職調解員應對委派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積極引導當事人自行充分履行,當事人未自覺履行的,可引導當事人通過申請支付令、形成具有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申請司法確認等方式解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期限、申請程序及應當提交的材料。對于不符合司法確認立案條件或依法不予以司法確認的,應向當事人告知未予立案或未予確認的原因。
8.專職調解員負責聯系掃描公司將起訴狀、主要證據等材料掃描錄入在線多元糾紛化解(ODR)平臺,并及時告知調解組織、調解員負責聯系當事人,由調解員指導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等材料并組織調解;負責協調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在ODR平臺上進行調解信息錄入、工作流轉、協議生成、調裁對接、申請司法確認、轉立案等工作;負責調解案件的記錄、臺賬管理以及數據統計、報送工作。
二、優化速裁快審流程
9.各級法院應當建立以系統智能識別為主、人工識別為輔的案件繁簡分流機制。
10.專職調解員對適宜速裁快審方式審理的案件進行人工篩選。專職調解員應當根據全市法院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相關要求及可適用速裁快審和可采取獨任制審理、書面審理的案件范圍,結合案件訴訟請求、證據狀況、社會影響等因素,確定案件應當適用的流程;專職調解員負責對系列案件、群體性案件、集團訴訟案件或者關聯性案件等進行識別和集中分流;專職調解員負責不同案件程序之間轉換銜接等工作。
11.專職調解員在案件分流過程中發現適合訴中委托調解的,應積極開展調解或委托調解工作。委托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專職調解員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轉交原審判團隊出具調解書或允許撤回起訴、上訴的裁定書;委托調解不成功的,交由原審判團隊繼續審理。
12.案件繁簡分流后,應當于當日向速裁快審審判團隊或其他專業審判部門移送卷宗,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嘗試在繁簡分流同時對適用速裁方式審理的案件進行集中排期。適用速裁快審的案件在立案受理時應當在審判管理系統勾選速裁標志。
13.民商事一審快審案件的范圍:
(1)確認調解協議、實現擔保物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2)不予受理、未預交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的案件;
(3)小額訴訟程序案件;
(4)簡易程序案件;
(5)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案件;
(6)其他事實比較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證據比較充分,適合快審的民商事案件。
14.民商事二審快審案件的范圍
(1)一審法院適用快審方式審理上訴的民商事二審案件;
(2)5件以上民商事二審系列案;
(3)管轄權異議上訴的二審案件;
(4)對一審裁定不予受理上訴的二審案件;
(5)對一審裁定駁回起訴上訴的二審案件;
(6)上訴未預交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的案件;
(7)基層法院請示的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案件;
(8)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案件(依職能分工納入);
(9)外國、港澳臺法院申請委托送達案件;
(10)其他適合快審方式審理的案件。
15.民商事一審排除適用快審程序情形:
(1)發回重審的案件;
(2)再審案件;
(3)與破產有關的案件;
(4)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
(5)涉外案件;
(6)重大、疑難、復雜、新類型案件;
(7)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8)第三人撤銷之訴;
(9)涉及需要評估、審計、鑒定的案件;
(10)立案時被確定為大要案的案件;
(11)涉及政府部門為當事人的案件;
(12)系列案首案(即作為示范性訴訟的案件);
(13)存在虛假訴訟可能的案件;
(14)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沖突的案件;
(15)其他不宜適用快審程序的案件。
16.民商事二審案件排除適用快審程序情形:
(1)當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的案件;
(2)當事人提交3份以上新證據的案件;
(3)申請重新評估、審計、鑒定的案件;
(4)發回重審后再上訴的案件;
(5)再審適用二審程序的案件;
(6)重大、疑難、復雜和新類型案件;
(7)涉外案件;
(8)人格權糾紛、離婚糾紛、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保險糾紛除外);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
(9)五件以下系列案的首案;
(10)經一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除上訴未預交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的案件外)
(11)社會影響大、引起社會輿論高度關注及已引發群體性信訪的案件;
(12)其他不宜適用快審方式審理的案件。
17.快審法官在審理本意見第13、14條規定的案件時,發現案件存在以上排除適用情形,或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五日內提出退出申請:
(1)當事人增加上訴請求,或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導致案件復雜,不適合快審的;
(2)由于案情疑難、復雜,需要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
(3)需要委托評估、審計、鑒定,預計案件在三個月內無法審結的;
(4)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需要中止審理的;
(5)出現其他情況,導致案件不宜繼續快審的。
18.凡是轉化作為繁案審理的案件,可以由承辦法官所在部門庭長、分管院領導承辦或擔任審判長組成合議庭繼續審理,也可以移送相關審判庭審理,避免程序空轉、相互推諉。
三、提升簡案審判質效
19.當事人起訴時明確就專門性問題申請司法鑒定的,雙方當事人對鑒定項目和檢材、樣本等無異議的,可以在訴前調解階段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待鑒定報告出具后予以立案,并視情決定是否適用速裁快審方式審理。
20.完善糾紛要素登記,根據類案審理需要,設計簡明扼要的糾紛要素表格,供當事人在立案時填寫。主持訴前調解的人民(特邀)調解員在案件調解不成時需填寫要素表格后移交立案。
21.推廣提高智能語音識別、智能快審系統、網上庭審等科技成果在速裁快審程序中的應用程度。適用速裁快審方式審理的案件,可以用庭審錄像代替庭審記錄,書記員可以不到庭記錄。
22.適用速裁快審方式審理的案件,應當簡化審理程序,大力推廣運用“門診式”庭審;符合集中開庭條件的,應當集中分案、排期、開庭、宣判;庭審程序一般由承辦法官直接歸納爭議焦點,并指揮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合并發表訴辯意見、質證意見和辯論意見,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程序限制,但應當告知當事人回避、上訴等基本訴訟權利。
23.推行類案示范性判決,對于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金融借款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等系列性、群體性或關聯性案件,應當進行示范性調解、審理和判決,必要時應當到矛盾糾紛發生當地進行巡回審判。
24.簡化裁判文書制作,探索要素式、令狀式、表格式、分離式裁判文書,實現案件各類文書包括裁判文書的智能生成、電子簽章、電子送達。適用速裁快審方式審理的案件應當簡化裁判文書,僅須表述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裁判主文等內容。
25.基層法院原則上可以采取獨任制審理全部民商事案件;中級法院積極探索在二審程序中可采取獨任制審理、書面審理的案件類型。積極試行新型簡案快審程序,實行書面審理、要素式審判、集中審理;鼓勵符合條件的案件當庭宣判,當場送達裁判文書。
26.各級法院審理速裁快審案件,應當推行“無紙化辦案”。當事人提起上訴的,可以不移送紙質卷宗;原審采取錄音錄像替代書記員庭審記錄的,原審法院應當將庭審錄音轉化為電子庭審筆錄編入到電子卷宗。
四、強化速裁快審團隊建設
27.速裁快審團隊應當配備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員額法官擔任團隊負責人,并科學配備審判組織和司法資源,配置合理的速裁法官人數及輔助人員配比。速裁團隊內部可以根據案件類型、法官業務特長等實行專業化審理。
28.各級法院對于適用速裁的案件,應加強監督力度,建立涵蓋辦案質量、效率、效果的案件質量評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