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訂后的《廣州法院關于擴大獨任制適用范圍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基層法院,本院各部門:
修訂后的《廣州法院關于擴大獨任制適用范圍實施細則》經我院審判委員會2021年第26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年7月5日
廣州法院關于擴大獨任制適用范圍實施細則
為積極穩妥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完善小額訴訟程序,進一步科學配置司法資源,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的民商事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第二條 基層法院立案部門在排定獨任法官后,可不排定開庭日期和法庭,由獨任法官確定具體開庭時間。
市中院立案部門在排定獨任法官后,應在三日內將案卷材料及電子卷宗移送至獨任法官,獨任法官在立案部門移送卷宗后三日內審查確定是否不開庭審理,并自行排期送達。獨任法官認為應當轉為合議庭審理的,應當報庭長批準。
第三條 基層法院受理的案件標的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包括法律適用明確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均可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一)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具有較大社會影響、易引起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案件;
(三)新類型的案件;
(四)與本院或上級法院已經生效的類案判決可能引發沖突的案件;
(五)發回重審、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執行異議之訴的案件;
(六)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七)涉及到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案件;
(八)其他不宜采用獨任制的案件。
第四條 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的案件,應以書面方式明確告知當事人本案適用獨任審理,并列明法官、書記員的名字,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
第五條 適用獨任審理的案件,審理中出現本細則第三條情形之一,需轉為合議制審理的,應當報庭長批準,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情況告知雙方當事人。案件審理期限不中斷,已經作出的訴訟行為繼續有效。雙方當事人對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舉證、質證。
第六條 基層法院受理的案件標的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合議制審理。
第七條 市中院對不服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的和一審民事裁定類的上訴案件,適用獨任審理。
為保證審判組織的合法性,避免引發再審,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的上訴案件,應嚴格限定在上款兩類案件內,不得擴大適用。
第八條 對經過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市中院不得適用獨任審理。
第九條 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的案件,應在裁判文書的審理經過部分中,寫明“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第十條 市中院適用獨任審理的上訴案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獨任法官依職權決定是否書面審理:
(一)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無疑義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錯誤適用獨任制審理的;
(三)違法缺席審理的;
(四)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的;
(五)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
(六)違反專屬管轄和法院主管的;
(七)符合下列情形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1.仲裁機構已經對仲裁協議效力作出決定后,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或者申請撤銷仲裁機構決定的;
2.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受理條件的;
3.申請人超過法定期限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
(八)其他案情簡單的民商事案件。
第十一條 經詢問當事人不同意調解,需依法發回重審的下列案件,獨任法官依職權決定書面審理:
(一)遺漏判項的;
(二)遺漏當事人的;
(三)一審判決不準離婚,二審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不同意調解的。
第十二條 為保護當事人依法申請回避等訴訟權利,獨任制法官決定書面審理的案件,應當事先書面告知雙方當事人審判組織組成人員、詢問是否有新的書面陳述意見等事項。
第十三條 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上訴爭議金額不大、適用法律明確的案件,當事人在上訴狀和答辯狀中沒有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條件的新證據和有別于一審訴辯意見的新理由,或者提出的新證據僅為補強性證據、重復證據,或者提出的新理由與一審訴辯意見沒有本質區別的,經當事人同意,獨任法官可以決定書面審理。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沒有提出訴訟請求或者同時履行抗辯,一審法院未予釋明和調處,二審法院需依照《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三十六條直接釋明并改判的上訴案件,不適用書面審理。
第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未生效、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未主張調整過高違約金,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支付違約金,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直接釋明并改判的上訴案件,不適用書面審理。
第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以對方侵權為由主張賠償,對方以侵權事由不成立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未對賠償項目、金額提出辯論意見,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侵權成立且需支付賠償款項的,不適用書面審理。
第十七條 適用書面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庭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十八條 獨任法官對一審案件已經開庭審理的,轉為合議制審理后,應再次開庭審理。
第十九條 對適用獨任制和書面審理的案件,應加強監督力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對案件質量進行評查。評查結果與績效考核掛鉤。
各審判業務部門應成立案件質量評查小組,對當事人投訴反映在獨任審理和書面審理中存在的問題認真核查,發現存在廉政以及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附件:
1.一、二審獨任審理須知
2.二審獨任審理傳票
3.書面審理告知書
4.獨任審理轉合議庭審理審批表
附件1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普通程序獨任審理案件須知
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人大常委會字〔2019〕42號),本院對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二、采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的案件,當事人的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等訴訟權利與普通程序合議制審理的案件并無區別。
三、如您對本案采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有異議的,請在開庭前三日以書面方式提出。
四、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的案件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轉換成普通程序合議制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合議制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獨任審理案件須知
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人大常委會字〔2019〕42號),本院對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或裁定類案件,可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二、采用獨任審理的案件,當事人的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等訴訟權利與合議制審理的案件并無區別。
三、如您對本案采用獨任審理有異議的,請在開庭前三日以書面方式提出。
四、適用獨任審理的案件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轉換成合議制審理,適用合議制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附件2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傳 票
附件3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書面審理告知書
(20××)粵01民終××號
×××:
你與×××××(案由)一案,本院已立案審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為改革試點單位。本案依法由×××擔任審判長,×××,×××擔任審判員(×××擔任審判員獨任審理),×××擔任書記員,進行書面審理。當事人應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書面意見,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提交。當事人若對適用書面審理有異議,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提交書面意見,逾期未提交視為同意。
二〇××年×月××日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