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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訂后的《廣州法院關于完善簡易程序規則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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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27
  • 來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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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訂后的《廣州法院關于完善簡易程序規則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基層法院,本院各部門:

  修訂后的《廣州法院關于完善簡易程序規則實施細則》經我院審判委員會2021年第26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年7月5日

廣州法院關于完善簡易程序規則實施細則

  為積極穩妥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完善小額訴訟程序,進一步科學配置司法資源,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完善簡易程序適用是深化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鶎臃ㄔ簯攪栏褚勒崭母镌圏c要求,合理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實現提升審判質量效率和保障當事人權利的統一。

  第二條 基層法院受理的案件標的額在五百萬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均應在立案時立為簡易程序審理:

 ?。ㄒ唬┻m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ǘ┥婕皣依妗⒐怖娴陌讣?;

  (三)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或具有較大社會影響,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案件;

 ?。ㄋ模┬骂愋突蛘咭呻y復雜的案件;

  (五)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沖突的案件;

 ?。┌l回重審、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執行異議之訴案件;

  (七)示范訴訟案件;

 ?。ò耍┙挥苫鶎臃ㄔ簩徖淼囊粚彮h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ň牛┐砣嗽V訟案件;

 ?。ㄊ┐嬖谔摷僭V訟可能的案件;

 ?。ㄊ唬┟袷略V訟行為嚴重違法,需要決定是否給予民事制裁和移送偵查機關立案處理的案件;

 ?。ㄊ┰谥R產權糾紛中涉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糾紛、域名糾紛、特許經營合同的案件;

  (十三)其他不宜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第三條 案件標的額超過五百萬元且當事人同意的,可以立為簡易程序審理。

  第四條 事實清楚、事實查明并不困難、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金額不大,但不能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下列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ㄒ唬┰V訟中發現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ǘ┊斒氯讼侣洳幻餍枰嫠瓦_的案件;

 ?。ㄈ┲Ц读钍Ш笮枰D入訴訟程序,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金額的案件;

 ?。ㄋ模┯羞^示范判決的同類型案件或系列案件。

  第五條 基層法院可根據實際設立專門從事簡易程序審理的審判團隊,采取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分案模式。推行簡易程序案件集中審理,由同一審判組織在同一時間段內集中排期、開庭、宣判。

  第六條 基層法院立案后可以采取電話、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

  具體送達方式和送達地址確認,依照《廣州法院關于健全電子訴訟規則實施細則》《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完善送達工作機制進一步提高送達質效的若干規定(試行)》等規定執行。

  第七條 當事人對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有異議的,除開庭后才知曉的理由外,應在開庭前提出。異議不成立的,口頭或者書面決定駁回。原告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審判處理。

  第八條 當事人對簡易程序案件作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提出上訴的,基層法院應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管轄異議書、裁定書、上訴狀等異議審查必要材料通過電子在線平臺提交市中院。市中院應在收到電子材料后三十日內作出裁定,并通過在線平臺向基層法院提交電子裁定書,由基層法院打印后送達當事人?;鶎臃ㄔ焊鶕Р枚〞鴥热輰Π讣鞒鎏幚?。

  第九條 經釋明后,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舉證期限、答辯期的,可直接開庭審理。

  當事人放棄答辯期間后又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不予審查,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不放棄答辯期和舉證期限的,答辯期和舉證期限應分別計算,各自不超過十五日。

  第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召開庭前會議,核對當事人身份信息,固定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答辯意見,雙方的質證意見和歸納爭議焦點。

  庭審時無需再進行上述程序,只需圍繞爭議焦點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第十一條 開庭后當事人補充提交的證據一般可以采取書面方式質證,但對于有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的除外。

  第十二條 基層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需要進行程序轉換的,通過書面或口頭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上述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舉證、質證。轉為普通程序獨任制審理的,在征求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不再開庭;轉為普通程序合議制審理的,應再次開庭。

  第十三條 簡易程序轉換一般由庭長進行審批。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應報院領導審批。程序轉換后,由原經辦法官繼續審理。出現程序轉換事由的,應在三日內完成轉換手續。

  第十四條 鼓勵簡易程序案件進行當庭宣判。對于當庭裁判的案件,法官應當當庭說明裁判理由,裁判過程經庭審錄音錄像或者庭審筆錄完整記錄的,基層法院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可以簡要載明裁判理由。

  當庭裁判案件,法官應告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時間和地點以及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后果,并記錄筆錄。當事人在指定期日內領取裁判文書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在指定期日內未領取的,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日屆滿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日屆滿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第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基層法院可以采用要素式、列表式和令狀式裁判文書樣式,簡化文書制作。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參照適用本院制訂的完善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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