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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補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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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09
  • 來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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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補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門:

  現將《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補貼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補貼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調裁審”機制改革的意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訴調對接工作的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快推進“一站式”訴訟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廣東法院特邀調解員補貼管理辦法》相關精神和要求,深入推進完善多元解紛機制建設工作,對協助化解矛盾糾紛的調解人員予以適當合理的補貼,保障委派、委托調解機制長效規范運行,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發放范圍】 本辦法所稱調解員為已列入法院特邀調解組織或特邀調解員名冊的調解員,調解案件為人民法院委派(托)調解的案件。

  當事人已向相關調解組織、調解員支付調解費用的,本院不另行向調解員支付補貼。

  第二條 【發放原則】 調解員的調解補貼按照“以案定補”“一案一補”的原則發放。

  補貼發放標準結合調解員工作實際,區分工作完成情況和案件難易程度,肯定調解員各階段工作成果,保障工作質效。

  多名調解員共同參與調解的案件,調解補貼按照具體參加調解的人數及工作貢獻比例分配。貢獻比例難以區分的,由調解員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屬于禁止兼職取酬的人員,不予發放特邀調解員調解補貼。

  第三條 【案件分類】 調解案件分普通案件、復雜案件兩類。

  第四條【調解成功補貼】 調解員調解案件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調解成功,均可申請發放調解補貼:

  (一)案件調解成功并組織當事人簽訂書面調解協議的;

  (二)調解成功未簽訂書面調解協議,當事人書面確認已經履行完畢的;

  (三)案件調解成功,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并經司法確認的;

  (四)案件調解成功,當事人達成書面或口頭調解協議后,根據調解協議約定要求人民法院立案出具撤訴民事裁定或者民事調解書的。

  調解成功補貼發放標準為:普通案件每宗500元,復雜案件每宗1000元。

  第五條 【事務辦理補貼】 案件雖未調解成功,但調解員已經辦理案件事務工作且實現訴調對接的,按以下標準發放辦案補貼:

  (一)完成詳細的《調解情況記錄表》填寫,并引導當事人或代理人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并簽字確認用于訴訟程序的,折算為普通案件0.1宗;

  (二)完成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應訴通知書和權利義務告知書等送達工作并引導當事人書面同意在轉立案之后作為有效送達的,折算為普通案件0.1宗;

  (三)確認無爭議事實并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并同意適用于訴訟程序的,折算為普通案件0.1宗。

  第六條 【復雜案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本辦法所稱復雜案件:

  (一)一方當事人10人以上的或者爭議標的額較大;

  (二)當事人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的;

  (三)需要進行保全、調查取證、勘驗、鑒定、審計、評估的;

  (四)社會輿論關注,或者有涉訴信訪可能的;

  (五)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審理、指定管轄、移送管轄的;

  (六)再審的;

  (七)有涉外涉港澳臺因素的;

  (八)屬新類型案件的。

  第七條 【普通案件】 不屬于本辦法規定復雜案件的其他案件為普通案件。

  第八條 【系列案件】系列案的首案按照本辦法確定糾紛類型及補貼標準。

  首案后的案件每件折算為0.3件,同一批系列案,100件以內的,最多折算為16件;超過100件的,按20件折1件計算。折算案件的糾紛類型按照首案確定。

  第九條 【發放方式】 調解員補貼經費由本院財務部門按季度發放。

  調解員的補貼需經本人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格和材料,經立案庭審核確認后,每季度末20日前報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根據財務制度予以發放。

  第十條 【補貼發放核查】 財務部門發放調解員補貼經費時,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卷宗抽查等方法進行審查核實。經審查核實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發放補貼經費。

  第十一條 【獎勵性補貼】 對于表現突出的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本院另行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十二條 【禁止性規定】 調解員調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調解補貼;已經發放的,應責令退還或追回:

  (一)強迫調解的;

  (二)違法調解的;

  (三)接受當事人請托或收受財物的;

  (四)泄露調解過程或調解協議內容的;

  (五)具有其他違反調解員職業道德行為的;

  (六)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有關回避規定的;

  (七)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依法進行調解前,已參加調解同一糾紛案件并取得調解補貼的。

  調解員有前款第(一)至(六)項行為的,人民法院應通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調解員義務】 調解員應實事求是申請經費補貼,禁止多報、虛報和弄虛作假騙取經費。多報、虛報、弄虛作假的,將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境外調解員補貼】港澳臺籍、外籍調解員調解補貼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附則】本辦法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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