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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州市歸國華僑聯合會印發《關于開展涉僑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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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09
  • 來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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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州市歸國華僑聯合會印發《關于開展涉僑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各基層法院,各區歸國華僑聯合會:

  現將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歸國華僑聯合會聯合制定的《關于開展涉僑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州市歸國華僑聯合會

2021年5月11日

關于開展涉僑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方案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推進廣州市涉僑領域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依法維護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涉僑糾紛多元化解試點工作的意見》(法〔2018〕69號)《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中國僑聯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涉僑糾紛在線訴調對接工作的通知》(法辦〔2020〕448號)《廣東省人民法院廣東省歸國華僑聯合會關于涉僑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方案》(粵高法〔2018〕187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歸國華僑聯合會聯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機制

  1.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人民法院與僑聯組織應加強工作聯系,就涉僑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確定聯系部門和聯系人,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針對矛盾糾紛訴前化解、訴調對接、委托調解、委派調解、調解確認與執行等,積極溝通交流。日常工作情況可以臨時會議等方式隨時溝通。確保工作規范有序、富有成效,不斷提高糾紛解決質量和效率。

  2.建立涉僑糾紛識別及信息交流機制。僑聯組織應建立規范化、標準化、數據化的涉僑糾紛處理信息庫,對于進行訴前調解或者可能起訴到法院的案件,及時向相關人民法院提出是否屬于涉僑糾紛的意見并報送聯席會議聯系人備案。同時,僑聯組織應將國家僑務政策、僑界群眾呼聲及時向人民法院通報,人民法院對涉僑案件的處理情況應定期向僑聯組織進行通報,重大問題及時進行溝通。

  3.組建涉僑糾紛調解組織。僑聯組織應加快建立涉僑糾紛調解組織,就涉僑糾紛的受案范圍、調解程序、文書規范、人員管理、保密要求等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吸收各級僑聯法顧委律師委員、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適格歸僑僑眷和各類專業人員擔任調解員。

  4.建立涉僑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廣州市歸國華僑聯合會聯合建立涉僑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僑聯組織組建的涉僑糾紛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成為人民法院的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納入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名冊,并入駐廣州法院在線多元糾紛化解平臺(以下簡稱廣州法院ODR平臺)。廣州法院受理的案件中適宜由涉僑糾紛調解組織調解的涉僑糾紛,經當事人同意的,均可委派、委托涉僑糾紛調解組織或其調解員進行調解。

  二、工作流程

  (一)調解工作注意事項

  5.案件范圍。涉僑糾紛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對婚姻家庭、相鄰關系、小額債務、勞動爭議、物權爭議、工程承包、投資、金融、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等領域均可提供調解服務。

  6.書面記載內容。調解程序中,調解員負責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固定無爭議事實、證據,調解程序終結時,調解員應將前述內容以書面形式記載,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7.虛假調解防范。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審查當事人是否存在通過調解及司法確認達到惡意規避債務等虛假調解情形。發現當事人存在虛假調解可能的,應及時中止調解,并向人民法院或僑聯組織報告。

  (二)立案前糾紛化解程序

  8.訴前委派程序。人民法院收到涉僑糾紛的立案申請后應引導當事人積極參加訴前調解,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后,可委派涉僑糾紛調解組織或其調解員進行調解,涉僑糾紛調解組織或其調解員在接收案件材料三個工作日內聯系各方當事人,向被訴方發送《調解告知書》等有關材料,并指導被訴方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含郵寄地址及電子送達地址)等材料。

  9.訴前委派調解期限。立案前調解的案件,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各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不受此限。調解期限自涉僑糾紛調解組織或調解員簽字接收案件材料之日起計算。

  10.調解結束后的處理。調解結束后,涉僑糾紛調解組織或調解員應當填寫《調解情況登記表》,對案件調解情況進行記載,與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簽字確認的相關書面材料一并移交委派調解的人民法院。

  各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并簽名的,調解員應當將調解協議送達各方當事人,并引導當事人自行即時履行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調解員應當告知其按照《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非訴訟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工作規程》《廣州法院關于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實施細則》之規定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當事人身份資料等相關材料,并告知當事人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委派調解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糾紛轉立案進入訴訟程序。

  (三)立案后糾紛化解程序

  11.訴中委托程序。登記立案后或者在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適宜調解的涉僑糾紛案件,可以委托涉僑糾紛調解組織或其調解員進行調解。涉僑糾紛調解組織或調解員在接到案件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通知被訴方,發送《調解告知書》。

  12.調解期限。涉僑糾紛訴中委托調解期限為十五日,適用簡易程序的調解為七日,各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適當延長。自涉僑糾紛調解組織、調解員簽字接收案件材料之日起計算。

  13.調解結束后的處理。調解結束后,涉僑糾紛調解組織或調解員應當填寫《調解情況登記表》,對案件調解情況進行記載,與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簽字確認的相關書面材料一并移交委托調解的人民法院。

  調解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并制作調解書。當事人自愿履行并申請撤訴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繼續審理。

  三、鼓勵創新

  14.案例指引。人民法院應注重涉僑糾紛案件的審理,切實發揮司法定分止爭、維持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及時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定期發布權威、典型的相關案例,發揮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促進爭議各方理性評估訴求,提高糾紛解決質效。加強對涉僑糾紛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與交流,不斷提升涉僑糾紛調解組織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

  15.案件中立評估。涉僑糾紛調解組織或調解員在案件調解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聘請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擔任中立評估員,就案件的處理中涉及到的各類專業問題進行評估,由中立評估員出具評估報告,對判決結果進行預測,合理解決糾紛。

  16.在線解決。涉僑糾紛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應充分利用廣州法院ODR平臺或根據工作實際建立在線調解平臺,積極開展全流程在線調解和訴調對接工作,便利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線上參與糾紛解決。

  四、工作保障

  17.人員培訓。人民法院和僑聯組織應當加強調解員培訓工作,創新培訓方式,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提升調解員的調解技能與法律素養,不斷提高調解員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水平。

  18.經費保障。人民法院和僑聯組織應當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積極爭取政府支持,協調和推動財政部門將涉僑糾紛解決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推動政府購買服務,細化完善“以案定補”和各項考核激勵機制。涉僑糾紛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可以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根據當事人需求提供糾紛解決服務并適當收取費用。

  19.宣傳引導。人民法院和僑聯組織應當充分運用各種傳媒手段,宣傳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優勢。將華僑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同中華傳統解紛理念有機融合,引導廣大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加強自我管理、自主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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