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基層法院,本院各部門:
現將《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8日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深入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和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建設,依法服務保障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營造更具國際競爭力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廣州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金融行業調解組織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暢通金融消費者權利救濟渠道,及時有效化解證券期貨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廣東監管局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廣州法院工作實際,就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民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全方位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標
1.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有機銜接、高效便民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人民法院、證券監管部門,加強與調解、仲裁、公證、行政復議等程序銜接,不斷完善糾紛化解聯動銜接機制。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和諧發展。
二、工作原則
2.依法公正原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尊重投資者的程序選擇權,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開展調解,不得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
3.高效便民原則。立足于糾紛的實際情況,靈活確定糾紛化解的方式、時間和地點,盡可能方便投資者,提升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效率,降低解紛成本,不得久調不決。
4.注重預防原則。發揮調解的矛盾預防和源頭治理功能,加強健康投資文化、投資理念、投資知識的傳播。人民法院加強與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及調解組織之間的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糾紛積累、激化。強化多元解紛宣傳和引導作用,及時總結調解、司法確認等工作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加大高效、便捷、低成本解紛優勢的宣傳。
三、工作內容
(一)加強調解組織管理
5.加強證券期貨調解組織建設。證券期貨調解組織是指由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行業組織等設立或實際管理的調解機構,應當具有規范的組織形式、固定的辦公場所及調解場地、專業的調解人員和健全的調解工作制度,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認定。
6.規范調解組織內部管理。調解組織應當制定工作制度和流程管理,建立科學的考核評估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
7.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調解組織應當加強調解員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建設和專業技能培訓,完善調解員從業基本要求,制定調解員工作指南,建立、完善專職或專家調解員制度。人民法院參與特邀調解員的選任和培訓等工作。
8.調解組織受理中小投資者的糾紛調解申請,不收取費用。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調解組織調解的案件亦不收取費用。
9.建立證券期貨糾紛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人民法院應當將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納入名冊,做好動態更新和維護,并向證券期貨糾紛當事人提供完整、準確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信息。
(二)健全訴調對接工作機制
10.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范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因證券、期貨、基金等資本市場投資業務產生的合同和侵權責任糾紛,均屬調解范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調解組織的非訴訟調解、先行賠付等,均可與司法訴訟對接。
11.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經調解組織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經調解員和調解組織簽字蓋章后,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案件,統一確定案由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編立“民特”字案號。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的具有明確給付主體和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成立調解速裁團隊,參與案件的引導調解,調解員培訓,調解指導,調解成功后司法確認等工作。
12.強化委派調解或者委托調解機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審理證券期貨糾紛的過程中,應充分引導并積極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等方式,推進當事人通過調解組織解決糾紛。
經人民法院委派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委派調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13.建立示范調解、判決機制。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在清理處置大規模群體性糾紛的過程中,可以將涉及投資者權利保護的相關事宜委托調解組織進行集中調解。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群體性糾紛,需要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判決宣示法律規則、統一法律適用的,受訴人民法院可選取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個案作為示范案件,先行審理并及時作出判決;通過示范判決所確立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標準,引導其他當事人通過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解決糾紛,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14.建立小額速調機制。為更好化解資本市場糾紛,鼓勵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基于自愿原則與調解組織事先簽訂協議,承諾在一定金額內無條件接受該調解組織提出的調解建議方案。糾紛發生后,經投資者申請,調解組織提出調解建議方案在該金額內的,如投資者同意,視為雙方已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應當接受。當事人就此申請司法確認該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辦理。
15.強化訴調對接實效。開展在調解過程中各方當事人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組織確認調解(訴訟)送達地址及無爭議事實、證據、爭議焦點等程序性事項;并引導當事人確認,若調解失敗,調解過程中完成的前述事項適用于后續訴訟程序。保障調解工作成果發揮作用,讓訴調對接工作更順暢。
16.推進落實調解前置程序。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對證券、期貨、基金等適宜調解的糾紛,在征求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在訴訟登記立案前由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先行調解。
17.充分運用在線糾紛解決方式開展工作。探索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對內與上、下級法院調解平臺聯動,對外與專業行業調解平臺“中國投資者網”(www.investor.gov.cn)連通,實現調解資源共享,并探索通過人民法院辦案信息平臺與調解平臺數據推送等功能,實現調解、司法確認、訴訟的全流程線上聯通。證券期貨類調解組織依托“中國投資者網”等現代傳媒手段,把“面對面”與網絡對話、即時化解等方式有機結合,研究制定在線糾紛解決規則,并總結推廣遠程調解等做法。人民法院應大力推進開展在線委托或委派調解、調解協議在線司法確認,通過接受相關申請、遠程審查和確認、快捷專業服務渠道、電子督促、電子送達等方法方便當事人參與多元化解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三)強化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保障落實
18.充分發揮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條件的調解協議,可以作為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依據。
19.調解協議所涉糾紛的司法審理范圍。當事人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可以就調解協議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糾紛進行審理。當事人一方以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方當事人以調解協議抗辯并提供調解協議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調解協議的內容進行審理。
20.加大對多元化解機制的監管支持力度。投資者申請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應當積極參與調解,并配合人民法院、調解組織查明事實。對于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已達成的調解協議的,證券期貨監管機構應當依法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21.加強執法聯動,嚴厲打擊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對損毀證據、轉移財產等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及時采取保全措施。證券期貨監管機構應積極予以配合并就相關工作積極發揮作用。對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22.加強經費保障和人員培訓。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專門處理證券期貨糾紛的調解室,供特邀調解組織、調解員開展工作并適當發放補貼,人民法院與證券期貨監管機構探索建立多層次聯合培訓機制,不斷加強業務交流的廣度和深度。
四、工作要求
23.建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協調機制。人民法院應當指定聯系部門和聯系人,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加強與證券期貨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強化溝通聯系和信息共享,構建完善的證券期貨糾紛排查預警機制,防止矛盾糾紛積累激化。
24.加強宣傳和投資者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和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行業自律組織、投資者保護專門機構、調解組織應當通過多種途徑,及時總結和宣傳典型案例,發揮示范教育作用;加大對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宣傳力度,增進各方對多元化解機制的認識,引導中小投資者轉變觀念、理性維權。
25.加強監督、指導、協調和管理。市中院要指導、督促、檢查基層人民法院落實好證券期貨多元化解機制各項工作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將工作情況和遇到的問題,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