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全面推動證券期貨糾紛訴調對接 加強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完善證券期貨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中小投資者保護體系,促進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決策部署,建立健全證券期貨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加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不斷滿足證券期貨投資者多元糾紛解決需求。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公正原則。充分尊重投資者的程序選擇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等開展訴調對接工作。
(二)方便快捷原則。著眼糾紛的實際情況,采用靈活便捷的方式開展訴調對接,借助互聯網等現代科技手段,充分運用在線糾紛解決方式,降低投資人解決糾紛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注重預防原則。發揮調解的矛盾預防和源頭治理功能,進一步推動調解與訴訟的有效銜接。司法機關、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以及調解組織加強信息共享,及時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三、工作內容
(一)建立工作溝通協作機制
1.廣州市司法局牽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各部門指派專人負責日常溝通聯絡,并建立常態化工作共享機制,及時交流工作動態和意見建議,研究解決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糾紛化解中存在問題,指導調解組織加強與司法部門對接,進一步推進訴調對接工作,有效化解保護中小投資者領域的矛盾糾紛。
2.廣州市司法局牽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各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召集召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度召開一至兩次,主要內容是圍繞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中小投資者保護指標相關工作任務要求,研究、部署、促進中小投資者保護指標各項工作的具體舉措,互相交流工作經驗,研討工作難題,共商工作規劃。聯席會議研究事項經各方協商一致并形成有關紀要,由各方組織落實。
(二)加強調解組織指導和管理
3.廣州市司法局、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可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推薦證券期貨、金融消費、商事爭議糾紛等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以及行業領域調解專家名單,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選聘為特邀調解組織或調解員開展訴前、訴中調解工作,共同完善特邀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制度。
4.廣州市司法局、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應加強對辦理證券期貨糾紛案件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業務指導,建立多層次培訓機制,每年度不定期合作開展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培訓,提高調解員的職業修養、法律素養、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
5.廣州市司法局會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加強訴調對接工作的數據統計,支持律師作為調解員參與調解的時間納入公益法律服務時間計算。
(三)健全訴調對接合作機制
6.廣州市司法局、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應交流和通報在工作過程中發現的公司糾紛或證券期貨糾紛有關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案件,通力合作,盡力將投資者糾紛有力化解在訴訟前。對經法院審查符合立案條件且適宜調解的案件,可先行委派特邀調解組織或人民調解組織調解處理,具體流程參照廣州市司法局、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銜接工作的意見》(穗司發〔2020〕9號)執行。
7.廣州兩級法院在受理和審理證券期貨糾紛案件中,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采用委托特邀調解組織或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組織解決糾紛。
8. 建立示范判決機制。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群體性糾紛,需要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判決宣示法律規則、統一法律適用的,受訴人民法院可選取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個案作為示范案件,先行審理并及時作出判決。對選取為示范案件已作出生效判決的,所涉群體性證券糾紛的后續案件或平行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可訴前委派或訴中委托調解。其中,委托調解的平行案件,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由委托法院制作民事調解書結案。通過示范判決所確立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標準,引導當事人通過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解決糾紛,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9.經調解組織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經調解員和調解組織蓋章后,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案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第六節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10.探索建立無爭議事實記載工作機制。探索在調解程序終結后,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員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用書面形式記載調解過程中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在訴訟程序中,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外,當事人無需對調解過程中確認的無爭議事實舉證。
11.鼓勵商事調解組織參與公司、證券期貨、金融等領域涉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糾紛調解工作。商事調解組織應當制定組織章程、調解規則。廣州市司法局應加強對商事調解組織的指導和監督,推動商事調解行業健康發展。
12.廣州市司法局、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行政調解職責,強化解決涉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糾紛功能,對涉及人數較多、影響較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糾紛案件,應當依職權主動調解。
13.加強在線訴調對接工作。通過廣州法院在線多元糾紛化解平臺(ODR)與調解組織在線調解平臺,以平臺對接方式開展全流程在線調解、在線申請司法確認或出具調解書等訴調對接工作,全面提升證券期貨糾紛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四)加強宣傳和投資者教育工作
14.廣州市司法局、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應加強宣傳協作,綜合運用各方宣傳渠道開展宣傳,通過典型案例、普法教育等方式,提高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訴調對接工作機制的認識,引導中小投資者轉變觀念、依法理性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