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減證便民”工作,提升不動產登記便利度,根據《廣州市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推進政務服務告知承諾制加快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穗職轉辦發〔2020〕1號)、《關于進一步深化不動產登記服務優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方案》(穗規劃資源字〔2019〕53號)等相關要求,現在不動產登記登記領域推行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諾制,并將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一)容缺受理
1.企業、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容缺受理事項清單》(附件1)所列不動產登記事項,在缺少非關鍵性申請材料或非關鍵性申請材料存在瑕疵的情況下,經申請人書面申請并承諾10個工作日內補齊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先行容缺受理并出具容缺受理回執,申請人在承諾期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關鍵性材料是指,首次登記中的不動產權屬來源材料;變更登記中的證明變更事項的材料;轉移登記中的證明轉移事項的材料;注銷登記中證明注銷事項的材料。
2.60分鐘辦結的不動產登記案件,不適用容缺受理。
(二)告知承諾制
企業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附件2)所列不動產登記事項時,經申請人書面承諾申請登記的不動產自然狀態與現狀一致后,不動產登記機構可免予實地查看。
二、申請、受理與辦理
(一)申請
申請人在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業務時,可按照上述適用范圍選擇適用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諾制,并提交相應的《承諾書》(附件3、4)及不動產登記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登記機構收到適用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諾制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的申請時,應當檢查承諾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申請人簽章是否完整及不動產登記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對承諾書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可要求申請人補充修改或不予受理;符合規定的,將申請材料和承諾書一并作為登記資料交由后續審核。承諾書一式兩份,由登記機構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
(三)辦理
1.適用容缺受理的企業、集體經濟組織未在承諾期限內補充相關材料,或補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及時作出不予登記決定。
2.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企業書面承諾申請登記的不動產自然狀態與現狀一致后,不動產登記機構可免予實地查看,依法作出登記決定;并自作出登記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信用承諾信息歸集報送至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公開。
三、監管措施
(一)事中事后監管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核準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登記案件后3個月內,應抽取不少于5%比例的案件進行實地查看,核實企業的承諾事項是否與不動產實際情況相一致。
在實地查看過程中發現企業作出虛假承諾的,由企業承擔虛假承諾造成的法律責任。
(二)懲戒措施
對申請人違反其作出的承諾,存在無法履行承諾或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視情況給與以下懲戒措施:
1.適用容缺受理辦理登記業務,但違反承諾未在承諾期限內補充材料或補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再以容缺受理方式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2.企業違反告知承諾制,發生存在登記錯誤且符合更正登記條件的,登記機構應立即啟動更正登記程序,依法予以更正,企業不得再次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
3.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自認定違反承諾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企業不履行承諾信息歸集報送至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公開。
4.企業違反承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企業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容錯機制
對采取容缺受理或者告知承諾制辦理的不動產登記案件,除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容缺受理、告知承諾制名義謀求私利情況外,有關部門根據“三個區分開來”的原則和容錯機制相關規定辦理,不對受理或審核要件不完整的情形進行處罰問責。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不動產登記容缺受理事項清單
2.不動產登記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
3.關于______的承諾書(適用于容缺受理)
4.關于______的承諾書(適用于告知承諾)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年9月1日
附件1
不動產登記容缺受理事項清單
附件2
不動產登記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
附件3
關于______的承諾書
(適用于容缺受理)
本企業(集體經濟組織)______,申請辦理______ 因欠缺______,現申請進行容缺受理,并對相關事項作出承諾如下:
一、登記申請的內容屬實,申請材料真實有效。
二、對于欠缺的材料在容缺補正時限 年 月 日前補交給不動產登記機構。
三、本承諾書及對登記機構受理人員所作詢問的填報內容真實,并且是本企業(集體經濟組織)真實有效的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虛假,由此引致的法律責任,概由本人承擔。
四、我單位如未按要求履行承諾,逾期未補交材料或補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愿意承擔以下責任:(一)不再以容缺受理方式辦理不動產登記;(二)向社會公開不履行承諾信息;(三)違反承諾造成的治安管理、刑事責任及給他人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承諾人:______(單位)
承諾日期: 年 月 日
(聯系人: 聯系電話: )
附件4
關于______的承諾書
(適用于告知承諾)
本企業______,營業執照 ______,現申請辦理 ______,承諾如下:
一、登記申請的內容屬實,申請材料真實有效;
二、本企業承諾申請登記的不動產自然狀態與現狀一致;
三、本承諾書及對登記機構受理人員所作詢問的填報內容真實,并且是本企業真實有效的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虛假,由此引致的法律責任,概由本企業承擔。
四、我單位如未按要求履行承諾,逾期未補交材料或補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愿意承擔以下責任:(一)不再以告知承諾制辦理不動產登記;(二)向社會公開不履行承諾信息;(三)違反承諾造成的治安管理、刑事責任及給他人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四)承擔因更正不動產登記而造成的法律責任。
承諾人:______(單位)
承諾日期: 年 月 日
(聯系人: 聯系電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