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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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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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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規劃資源規字〔2024〕3號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反映。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4年2月7日


廣州市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活動,加強不動產登記資料的管理和利用,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廣州市不動產登記辦法》《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不動產登記資料,包括:

  (一)不動產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其中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包括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屬來源材料、登記原因文件、不動產地籍調查成果等申請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查驗、詢問、實地查看或者調查、公告等形成的審核材料;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復函、意見以及不動產登記過程中產生的其他依法應當保存的材料等。

  第三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本市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檔案館、區不動產登記事務機構或者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具體事務。市房地產檔案館負責各區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

  仲裁機構、公證機構依法查詢與處理仲裁案件或者公證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房地產檔案館、區不動產登記事務機構或者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綜合運用互聯網技術、身份識別新技術線上申辦速遞等方式,為查詢人提供便利。

  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應當優先調取數字化成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調取紙質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

  (一)因訴訟、仲裁確需鑒定涉案不動產登記資料的,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授權的司法鑒定機構在市房地產檔案館、區不動產登記事務機構或者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機構指定的場地,對紙質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進行鑒定;

  (二)市房地產檔案館、區不動產登記事務機構或者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機構認為確有需求和必要調取紙質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市房地產檔案館、區不動產登記事務機構或者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提供必要的查詢場地,并安排專門人員負責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復制和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等工作。

  市房地產檔案館、區不動產登記事務機構或者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機構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市、區政務部門以及人民法院、街道等場所設置自助查詢服務終端,方便市民就近辦理業務。自助查詢服務終端分布地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確有必要,查詢目的正當、明確,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因證明產權、繼承、買賣、互換、贈與、租賃、抵押、訴訟、仲裁等目的提出查詢申請。

  市房地產檔案館、區不動產登記事務機構或者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查詢人目的提供其所需的相關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提交查詢申請書。

  查詢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查詢主體;

  (二)查詢目的;

  (三)查詢內容;

  (四)查詢結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請材料清單。

  第九條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提交下列相應身份證明原件:

  (一)境內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軍官證、士官證;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

  (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護照、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

  (三)臺灣地區自然人: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臺灣居民居住證;

  (四)華僑: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國外長期居留身份證件;

  (五)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或者其所在國護照;

  (六)境內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其他身份登記證明;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提交經公證、轉遞或者轉寄的設立文件和注冊證明,或者其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批準文件和注冊證明;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提交經公證、核驗,或者經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公證的設立文件和注冊證明,或者其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批準文件和注冊證明;

  (九)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提交附加證明書或者經公證、認證的設立文件和注冊證明,或者其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批準文件和注冊證明。

  已經登記的不動產,因其權利人的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等內容發生變更的,權利人申請查詢時應當提供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單位申請查詢的,應當同時提交經辦人員的身份證明原件、單位授權委托書。

  第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被委托人應當提交雙方身份證明原件和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中應當注明雙方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委托事項、委托時限、法律義務、委托日期等內容,雙方簽字或者蓋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其查詢、復制范圍由授權委托書確定。

  第十一條 境外形成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結婚證、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申請材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公證、認證或者辦理附加證明書。申請材料是外文的,查詢人應當提交中文譯本,并對外文申請材料及其中文譯本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通過市政務大數據中心編目等技術手段,加強與住建、公安、民政、稅務、教育、城管、金融等部門進行信息共享,信息共享部門依法實時互通獲取職能范圍內與不動產登記有關的信息。通過線上共享信息確有困難的,可以通過線下方式實施共享。

  市房地產檔案館、區不動產登記事務機構或者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機構通過市政務大數據中心等信息共享方式可獲取的申請材料,不得要求查詢人重復提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符合查詢條件,查詢人需要出具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或者復制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的,市房地產檔案館、區不動產登記事務機構或者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提供。

  因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未形成數字化成果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向查詢人提供。因批量查詢、登記資料需修復處理等特殊原因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查詢人提供。

  不能當場提供的,市房地產檔案館、區不動產登記事務機構或者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告知查詢人并說明理由。

  查詢結果證明應當注明查詢目的及日期,并加蓋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地產檔案館、區不動產登記事務機構或者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機構不予查詢,并出具不予查詢告知書:

  (一)查詢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申請查詢的主體或者查詢事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申請查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查詢告知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查詢人提供,查詢人對不予查詢告知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提交查詢申請書和身份證明原件可以查詢、復制下列不動產登記資料:

  (一)本不動產登記結果;

  (二)本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

  第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可以申請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特定主體身份信息;

  (二)不動產具體坐落位置信息;

  (三)不動產權屬證書號;

  (四)不動產單元號;

  (五)不動產登記案號。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查詢人,適用本辦法關于不動產權利人查詢、復制的規定:

  (一)繼承人、受遺贈人因繼承和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二)訴訟、仲裁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第十八條  繼承人、受遺贈人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詢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原件;

  (三)被繼承人或者遺贈人死亡證明;

  (四)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可以證明繼承或者遺贈行為發生的材料。

  本條所稱“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等,上述材料無法提交或者無法證明存在親屬關系的,查詢人可以提交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

   第十九條 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取得不動產權利的訴訟、仲裁當事人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詢申請書;

  (二)自然人查詢的提交身份證明原件,單位查詢的提交單位資格證明文件、經辦人員身份證明原件及授權委托書;

  (三)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第二十條 清算組、破產管理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遺產管理人等依法有權管理和處分不動產權利的主體,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查詢、復制相關不動產權利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依照本條規定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詢申請書;

  (二)自然人查詢的提交身份證明原件,單位查詢的提交單位資格證明文件、經辦人員身份證明原件及授權委托書;

  (三)依法有權處分該不動產的證明材料原件。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有利害關系的不動產登記結果,包括自然狀況、權屬狀況、權利限制、提示事項等:

  (一)因買賣、互換、贈與、租賃、抵押不動產構成利害關系的;

  (二)因不動產存在民事糾紛且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而構成利害關系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權利人配偶可以參照本條利害關系人查詢范圍申請查詢。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的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結果的,除提交查詢申請書和身份證明原件外,還應當提交下列利害關系證明材料:

  (一)因買賣、互換、贈與、租賃、抵押不動產構成利害關系的,提交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

  (二)因不動產存在相關民事糾紛且已經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構成利害關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書、仲裁受理通知書;

  不動產權利人配偶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交結婚證、戶口簿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明。

   第二十三條  有買賣、租賃、抵押不動產意向,或者擬就不動產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利害關系證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查詢申請書和身份證明原件,按照不動產具體坐落位置、不動產權屬證書號、不動產單元號等索引信息,查詢相關不動產登記結果部分信息:

  (一)不動產的自然狀況;

  (二)非住宅類且權利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不動產權利人名稱;

  (三)不動產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四)不動產是否存在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居住權登記或者地役權登記情形;

  (五)不動產是否存在查封登記或者其他限制處分的情形。

  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受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當事人委托的律師,還可以申請查詢相關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下列信息:

  (一)申請驗證所提供的被查詢不動產權利主體名稱與登記簿的記載是否一致;

  (二)不動產的共有形式;

  (三)要求辦理查封登記或者限制處分機關的名稱。

  第二十五條 律師受當事人委托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應當提交查詢申請書、律師執業證書、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事務所證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律師受不動產利害關系人委托,且涉及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案件的,還應當提交受理案件通知書、仲裁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

   律師持人民法院的調查令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應當提交查詢申請書、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及人民法院的調查令。

  第二十六條  不動產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詢不動產登記結果:

  (一)不動產具體坐落位置;

  (二)不動產權屬證書號;

  (三)不動產單元號;

  (四)不動產登記案號。

  每份申請書只能申請查詢一個不動產登記單元。

  不動產權利人配偶申請查詢的,還可以使用權利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為索引信息。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上述機關到現場查詢的,經辦人員應當向市房地產檔案館、區不動產登記事務機構或者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機構提供工作證和載明查詢事項的法律文書或者單位介紹信等協助查詢材料。通過公函形式查詢的,應當在來函中注明查詢目的、查詢事項以及相關依據文件,并提供明確的索引信息。

  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執行公務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依照本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有關國家機關按照本辦法規定獲取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僅能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提供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廣州市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辦法》(穗規劃資源規字〔2019〕1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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