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金融規〔2019〕1號
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19年5月9日
廣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金融業加快發展和區域金融中心建設,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府規〔2019〕1號)、《廣州市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18〕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306號)的要求,設立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落實《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府規〔2019〕1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風險投資市場規范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7號)、《市金融局關于印發廣州高層次金融人才支持項目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穗金融規〔2018〕7號)等文件的精神,安排用于扶持金融業發展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設立、規范管理,嚴格審批、權責明確,科學論證、注重績效,公開公平、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專項資金的設立和調整申請、專項資金預算申報、編制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計劃、牽頭制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報批、信息公開、監督和項目績效評價等。
(二)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專項資金設立和調整、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審核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的合規性、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管理、履行績效管理職責等。
第五條 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是:實現金融業穩定增長,完成市委、市政府下達指標任務;加快聚集各類金融機構和人才、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培育特色金融產業;構筑高質量發展經濟體系,提升全球金融資源配置能力,推進區域金融中心建設。
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獎勵在廣州設立的法人金融機構和金融機構地區總部;
(二)獎勵在廣州設立的金融市場交易平臺;
(三)補貼利用資本市場融資發展的企業;
(四)獎勵新設股權投資機構;
(五)補貼普惠金融項目;
(六)獎勵金融科技項目;
(七)補貼金融研究機構和人才;
(八)補貼金融發展環境建設項目;
(九)市政府批準的促進我市金融業發展的其他支出。
專項資金調整使用范圍或用途、增加或減少資金安排、設立或調整支持事項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并報市政府審定。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七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向社會發布申報指南,明確資金使用范圍、使用對象、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等。
第八條 申報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一級分支機構、社會團體及其他相關單位,或符合規定的個人。
(二)按照有關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或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質。
(三)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信用記錄良好。
(四)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第九條 申報人申報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專項資金,申報人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專項資金。
(二)同一企業、母子公司原則上不得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
(三)申報項目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申報人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條 對申報項目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申報。申報人按照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提供電子數據和紙質資料)。
(二)核查。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受理和初審,組織專家評審或第三方機構對具體項目進行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經集體研究確定;超出審查權限的項目,報市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除需要保密的事項外,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將審核后擬安排的項目在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的規定和年度績效目標,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工作,編制下一年度發展資金預算。對未明確項目內容、具體使用單位及其安排額度的資金,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在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之日起60日內,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并報分管市領導審批,并向市財政部門備案。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規定將上述資金細化到具體使用單位。
第十三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主體的申領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組織本部門開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自查,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接受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檢查監督。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審查人員在項目評審和資金分配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六條 申報人具有以下職責:
(一)如實填報申請資料。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追回已發放資金,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
(二)規范資金管理使用。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財務處理,按項目申報內容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就資金使用情況及效果開展年度自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將自查情況反饋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對于未按照要求開展自查的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有權拒絕其后續資金申請。對于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接受監督檢查。自覺接受財政、金融、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監督工作,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十七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開外,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的相關信息均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內容如下: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三)項目資金申報情況、分配情況、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等信息;
(四)公開接受、處理投訴情況;
(五)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