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商務規字〔2024〕2號
廣州市商務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廣州口岸進出口環節收費目錄清單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廣州口岸營商環境,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8〕37號)和《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有關要求,市商務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等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規范我市口岸進出口環節收費目錄清單(以下簡稱“目錄清單”)。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市口岸進出口環節收費嚴格落實目錄清單制度,清單之外不得收費。本文所指口岸進出口環節收費,指口岸經營者以及為進出口提供服務的各相關單位(以下簡稱為“相關單位”),在口岸進出口環節中針對貨物、貨主或者代理人收取的各種費用。
二、目錄清單分類管理。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此類收費的項目名稱、收費標準、計價單位、服務內容、收費依據等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目錄清單詳見附件1),由市商務局牽頭在廣州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向社會公開,并根據收費政策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和完善相關內容,實時更新公布,動態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口岸服務收費。此類收費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或調整項目名稱、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并匯總收費目錄清單。鼓勵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則和標準,公布經營者所提供服務項目和服務內容,防止經營者拆分服務項目或者降低服務標準。
三、規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各相關單位按規范格式(附件2)在本單位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和門戶網站(或公眾微信號等網絡新媒介)公布本單位的目錄清單、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并上傳至廣州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由廣州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匯總發布,便利社會各界查詢,接受社會監督。目錄清單應載明本單位所有收費的名稱、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各相關單位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多收費少服務。
四、目錄清單動態更新。經營單位調整收費的,應實時更新其經營場所、門戶網站公布的目錄清單,并同步上傳至廣州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廣州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及時調整相關信息。
本通知自2024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請各相關單位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廣州市商務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