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粵人社規〔2021〕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廣州市南沙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0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實施省級統籌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實施辦法
行業工傷風險類別按照國家規定從低到高劃分為一類至八類,其省級統籌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分別為0.2%、0.4%、0.6%、0.8%、0.9%、1.0%、1.2%、1.4%(見附件1)。
在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2019年7月1日)時,原市級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高于省級統籌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的,自2021年5月1日起調整至省級統籌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執行;原市級及省本級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低于省級統籌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的,根據地區情況實施平穩過渡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統一至省級統籌行業基準費率標準(見附件2)。
在落實《廣東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成本行動計劃(2016—2018年)》部署期間,有關市及省本級所出臺階段性下調部分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的政策措施未規定具體結束期限的,其原政策措施執行期統一至2021年12月31日結束,今后由省按照國家部署統一規定階段性下調工傷保險費率有關政策。
省級統籌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今后根據我省經濟產業結構變動、行業工傷風險程度變化、工傷保險費使用和工傷保險基金運行等情況適時調整。
二、關于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確定及調整辦法
根據用人單位商事登記注冊(法人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由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通知規定具體確定其適用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并及時傳輸信息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記錄建檔(深圳、東莞市按照當地規定的流程程序辦理)。
用人單位因登記注冊內容及主要生產經營業務變化等原因導致其行業工傷風險類別變更的,應及時到稅務機關確認相關變更信息,由稅務機關根據經確認的相關變更信息對其適用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及行業基準費率標準進行調整,并及時傳輸信息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記錄建檔(深圳、東莞市按照當地規定的流程程序辦理)。用人單位變更行業工傷風險類別的,其原確定的浮動費率檔次在該浮動周期內仍繼續執行。
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工傷保險行業類別歸類情況的抽查、稽核,發現用人單位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錯誤的應及時按規定予以調整。
三、關于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浮動檔次及浮動辦法
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按照國家規定,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工傷保險最低費率不低于一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
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定期確定其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費率檔次。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另行制定。在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出臺實施前,各市及省本級仍暫實施原本地區費率浮動辦法,在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本地區行業基準費率標準時仍同步執行原浮動周期所確定的各參保單位浮動費率檔次。
四、關于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規定
按照國家有關部署,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間,在實施本通知規定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繼續執行費率浮動辦法的基礎上,全省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統一階段性下調50%執行。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各地區在執行中遇有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省有關部門反映。
附件:1.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與省級統籌行業基準費率
2.省級統籌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過渡辦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1年4月20日
附件1
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與省級統籌
行業基準費率標準
附件2
省級統籌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過渡辦法
說明:
1.原行業基準費率標準低于省級統籌標準的深圳、珠海、汕頭、惠州、湛江、揭陽市及省本級實施行業基準費率過渡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間均暫恢復本地區原行業基準費率標準;自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間,由有關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行業基準費率標準過渡方案,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后實施(省本級行業基準費率標準過渡方案按照本附件規定實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均統一執行省級統籌行業基準費率標準。
2.落實《廣東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成本行動計劃(2016—2018年)》部署期間,汕頭、陽江、湛江、揭陽、潮州等市及省本級所出臺階段性下調部分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的政策措施未規定具體結束期限的,其政策措施執行期統一至2021年12月31日結束。
3.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間,在按規定實施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費率浮動辦法的基礎上,全省各市及省本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統一階段性下調50%比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