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省、市相繼出臺了有關做好新形勢下創新創業工作的工作意見,為更好落實加大對創新創業(孵化)示范載體的培育和扶持,我局制定了《海珠區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2009年,我區根據《廣州市創業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穗勞社函〔2009〕986號)要求,印發了《關于轉發廣州市創業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海勞社發〔2009〕34號,以下簡稱原辦法),扶持并發展了一批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優化了創業環境。但經過數年的發展,原辦法已不能適應省、市關于促進創新創業工作的新要求,以及新形勢下優化我區創新創業環境的迫切需要。為更好地發揮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功效,開展我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工作,提升區級創業服務平臺,2017年制定了本級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2019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按照《海珠區司法局對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的審查意見》(海司法函〔2019〕169號),對廣州市海珠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7年發布的《海珠區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刪除了《海珠區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海人社發〔2017〕9號)第六條:“……提交如下材料:……(三)基地申報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第十條第二點:“提供材料……2.基地經營主體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這兩項內容,即申請單位不需要提供該項材料。
二、主要內容說明
第一條是制定《辦法》的目的和依據,加強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建設是省、市的統一要求。
第二、三條是我區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定義,參照省、市創業(孵化)基地定義及服務范圍,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條是我區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主要功能,參照《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穗人社規字〔2016〕6號)第四條,結合我區實際優化后制定。
第五至第七條是基地認定條件和申報、審核流程,主要參照市辦法,并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對部分認定項目指標和條件予以調整和簡化,主要調整內容如下:
(一)對基地類型進行了明確。設置了綜合型基地和創新型基地2種類型,其中綜合型基地在綜合了以往園區型、樓宇型、門面型等類型創業(孵化)基地的基礎上再有所發展,突出了綜合型基地在產品項目研發、技術成果轉化、服務策劃等方面的作用;創新型基地重點扶持運作靈活并具有特色的創新創業(孵化)載體,主要是順應當前發展“互聯網+”、文化創意、新興產業技術研發等創新創業新業態的需要。
(二)對相關指標進行了設置。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粵人社發〔2015〕166號)附件1中“地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電子商務類、特色型創業孵化基地和高校等投資設立的非營利性孵化基地可適當放寬),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達到30個以上”的基本要求,參照市辦法并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相應設置了指標。一是在場地上。因應轄內創新創業(孵化)載體的情況,以及扶持創新創業新業態發展的需要,對兩類基地分別設置了場地條件。對綜合型基地設置了“從事產品項目研發、生產、商品經營銷售、技術成果轉化、服務策劃等綜合性創業(孵化)平臺,總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用于項目孵化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條件;對創新型基地相應降低了場地面積的標準,設置了“從事‘互聯網+’電子商務、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創新創業(孵化)平臺,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條件。二是在孵化對象上。為了明確2種基地的功能定位,突出不同類型基地的孵化重點,《辦法》將“入駐創業實體20家以上,創業帶動就業人數不少于100人”作為綜合型基地認定條件之一,并對創業實體資格作出相應規范。將“入駐創業實體和創業團隊總數不少于20個,其中創業團隊入駐比例不低于30%”作為創新型基地認定條件之一,并對創業實體和創業團隊的人員構成、主體資格和辦公場地等方面作出了說明。
(三)對基地申報、審核認定的程序進行了設置。為了確保海珠區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程序的客觀性和嚴肅性,認定程序采取申報、推薦、審核、終審驗收、公示5個環節,并對申報材料和整體流程作出詳細規定。
第八條是基地認定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的利益回避條款。
第九條是基地的日常管理,參照市辦法制定。
第十條是基地的評價。參照市辦法并結合我區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要求,對評價內容作出相應設置。一是基于首次認定的基地缺乏相關數據的考慮,把入孵創業實體孵化成功率作為基地評價內容,在基地認定后進行年審評價時一并考核。二是結合我區創新創業工作實際和創新型基地孵化對象以創業團隊為主的情況,將入駐創業團隊數作為創新型基地評價內容,并要求入駐比例保持在不少于30%的水平。三是為了科學評價綜合型基地和創新型基地的社會貢獻,要求綜合型基地2年內新增創業實體不少于10個,創新型基地2年內入駐創業團隊不少于10個。四是明確基地評價退出機制。
第十一條明確《辦法》的組織部門是海珠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十二條明確認定為海珠區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后的扶持補貼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按照區法制辦的意見,認定為海珠區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后的扶持事項,對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獎勵政策,按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
第十四條明確《辦法》的實施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