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各相關單位理解并執行,推進政務公開,建設良好營商環境,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313號)的規定,現將《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加強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內容解讀如下:
一、《通知》出臺背景
2016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要求加強城鄉安全風險辨識,全面開展城市風險點、危險源的普查,防止認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等問題的發生。為貫徹落實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2019年4月,廣東省應急管理廳也出臺了《關于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辦法(試行)》,對加強安全風險管控提出的明確要求。
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規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明確參建各方主體安全風險管控責任,提高安全風險整體管控能力,制定了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內容
《通知》明確了安全風險管控的目的、范圍、定義、原則,提出了各類單位實施風險辨識、分析、評價與控制的方法和路徑,建立了風險管控的監督管理體系,規范了風險管控信息化建設,依法設立了風險管控法律責任。
(一) 目的、范圍、定義、原則
1.安全風險管控的目的就是為了規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明確參建各方主體安全風險管控責任,提高安全風險整體管控能力。
2.《通知》既適用于各單位實施風險管控,也適用于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對風險管控實施監督管理。
3.明確施工安全風險和風險管控的定義。安全風險是指工程施工階段發生危險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與隨之引發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等危害后果的組合,風險管控是指風險辨識、分析、評價、控制并持續改進的動態過程。
4.風險管控堅持“預防為主、企業主責、政府監督、社會共治”的原則,構建部門防控、企業負責、社會支持的工作格局。
(二)各單位實施風險辨識、分析、評價、措施與控制的方法和路徑
1.強調各類單位是安全風險管控的責任主體,包括明確了建設單位風險管控的首要責任,以及勘察、設計、監理及施工單位風險管控工作及責任,均應當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技術指南》,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排查、辨識、分析、確認、控制,有效消除或降低安全風險,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風險等級和控制措施。
2.明確建設單位可委托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對工程項目安風險全建設全過程進行科學、系統評估,定期對項目的風險管控實施情況、質量管理體系以及存在的質量風險等進行定期評價,并提出安全風險分析、防控措施及對策,從而及時調整風險源等級、清單和管控措施。
3.明確在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分部分項工程及設備設施四個方面形成風驗點危險源清單及其評級結果。
4.提出風險辨識、分析、評價、控制方法,明確風險等級由高到低劃分為重大、較大、一般和低風險,突出重大風險管控,動態調整風險等級和控制措施。
5.強調遵循消除、預防、減弱、隔離、警示等原則,采取行政、教育、處罰、保險等手段,科學設置風險控制措施,突出重大風險的有效控制
6.建立風險清單、風險告知和報告制度。各類單位應當建立風險清單,應當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設置重大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風險告知卡;應當在工程項目開工前向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報關風險清單,風險清單更新的,應當自風險清單更新之日起3日內及時報告屬地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縣級有關部門;存在重大風險的,應當每月至少向屬地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縣級有關部門報告一次風險管控情況,詳細報告管控措施及效果。
(三)風險管控的監督管理體系
1.明確風險管控的監督管理職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統籌、協調全市房屋建筑工程風險管控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重大風險、較大風險列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對一般、低風險,可結合日常監管工作實際,實施差異化動態管理。對于判定為重大風險項目,由屬地建設主管部門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加強監管,直到事故隱患風險等級降低到一般等級或以下。
2.建立重大風險管控掛牌制度,促進各類單位有效管控、降低重大風險。
(1)重大風險項目被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實施掛牌警示的,掛牌警示期間,區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每6個月至少一次對各單位管控重大風險項目情況實施抽查。
(2)掛牌警示期滿后,項目風險等級降低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摘牌的,不再實施掛牌警示。
(四)風險管控信息化建設
1.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配合應急管理部門采集本地區、本行業安全風險信息,將安全風險信息錄入安全風險管控信息系統并定期更新。
2.錄入的風險信息應當完整、準確,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風險類別、風險等級、風險特征、行業分類等基礎信息,按照規定坐標系采集風險位置信息。
(五)風險管控法律責任
1.各參建單位不落實本通知規定的,屬地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實,并列入監督檢查重點對象。
2.對于不落實重大風險管控措施的,屬地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約談風險管控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提醒、告誡、指導加強安全管理,落實管控措施。
3.對重大風險管控失效形成重大事故隱患的,屬地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依法責令限期治理。因風險管控工作不落實引發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4.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對各參建單位風險管控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過程發現存在失信行為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