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納稅人申領增值稅發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的公告》解讀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為納稅人提供優質便捷的辦稅服務,滿足納稅人增值稅發票領用需求,對納稅人申領發票實施“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服務,以提升納稅人稅收遵從度和納稅滿意度,降低征納成本,降低征納成本,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納稅人申領增值稅發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的公告》
二、《公告》的適用范圍
《公告》所稱增值稅發票(以下簡稱“發票”),是指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具體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含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
三、《公告》開展分類分級管理的方式
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稅收遵從度、稅收風險程度等因素,經稅收大數據分析識別,在申領發票環節,將納稅人分為Ⅰ類、Ⅱ類、Ⅲ類,實行差異化服務和管理,為稅收遵從度高、納稅信譽良好的納稅人提供優質納稅服務,對存在涉稅風險的納稅人加強發票領用后的監督管理。
四、《公告》優化發票使用服務
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票種核定、領用發票申請,經稅收大數據分析識別暫未發現涉稅風險或者涉稅風險較低的,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自主申領發票服務,由電子稅務局自動為納稅人辦理。
納稅人申領增值稅發票分類實行動態管理,由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大數據分析識別結果進行自動調整,或依納稅人申請進行調整。
納稅人對分類等級、票種核定和發票供應數量存有異議的,可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申請調整,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經核實需調整納稅人分類等級的,稅務機關應及時完成納稅人分類等級調整,按照調整后的分類等級為納稅人供應發票。
各級稅務機關積極探索實施稅企共治。納稅人可通過廣東省稅務局門戶網站、廣東省電子稅務局、12366熱線、辦稅服務廳等渠道咨詢了解申領發票操作指南和發票使用相關規定。稅務機關可定期向納稅人推送發票疑點信息,幫助納稅人開展企業內控機制建設,提升稅收風險管理能力,切實維護守法經營者合法權益。
五、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