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辦〔2023〕8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應急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4月11日
廣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應急搶險救災機制,規范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確定、建設、管理、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因突發事件引發,正在產生嚴重危害或者即將產生嚴重危害,必須迅速采取應對措施的工程,或者因應對突發事件發生必須在短期內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設工程和其他處置措施。具體包括:
(一)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園林綠化、林業、防火等的搶險整治工程;
(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務設施的搶險加固以及應對緊急防洪潮、排澇、抗旱、疏浚、水污染事故等的搶險整治工程;
(三)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搶險治理工程;
(四)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環衛、交通、通信、供電、供氣、人防等公共設施的搶險修復工程;
(五)危險化學品引起的火災、爆炸、中毒等的搶險救災工程;
(六)公共衛生領域應急搶險救災工程;
(七)其他因突發事件引發或者為應對突發事件必須采取措施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應急搶險救災工程:
(一)可以納入計劃或者實施年度管理的;
(二)在可以預見的嚴重危害發生前能夠完成招投標的;
(三)突發事件的威脅或者危害已經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
第五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規范有序、注重效率、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建立政府監督、制度完備、公開透明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按照市級專項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由現場指揮部集體決策確定。
未制定市級專項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市級專項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一)項目估算財政投資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的,由項目主管部門集體審議后確定。
(二)項目估算財政投資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以上800萬元以下(含800萬元)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提請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審議后確定。
(三)項目估算財政投資金額在人民幣800萬元以上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提請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審議后,報請市政府確定。
第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根據下列材料并經本部門領導集體審議后確定應急搶險救災工程:
(一)工程名稱、地點、類別、建設單位、施工方案、擬完成工期、估算財政投資金額等基本情況說明;
(二)工程具備應急搶險救災屬性的說明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說明、證明材料。
工程具備應急搶險救災屬性的說明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應當包括5名以上行業和應急領域的專家意見。項目主管部門提請聯席會議確定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部門意見;項目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確定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部門意見和聯席會議紀要。
第八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由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召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主持,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審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林業園林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等按第六條組織實施的相關會議所確定的工程有關事項,視同完成項目立項工作,是開展工程建設的依據。聯席會議所議事項涉及到其他職能部門和相關區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和區政府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確定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依法需要辦理各項審批手續的,各審批部門應當簡化辦事流程,提高辦理效率。
如不立即組織實施將發生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在工程驗收前或者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完善相關手續,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概(預)算等審批手續。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符合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選取具備相應資質、誠信綜合評價良好的工程隊伍,建立和完善本部門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隊伍儲備庫。項目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儲備庫名單。
儲備庫應當包括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施工等隊伍。除特殊專業工程外,儲備庫中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應當分別不少于3家,施工單位應當不少于6家。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對儲備庫工程隊伍的信用、服務進行跟蹤評價,動態管理,并根據工程隊伍的信用評價、服務質量等情況每兩年至少調整1次。
第十一條 因突發事件引發,正在產生嚴重危害或者即將產生嚴重危害,必須迅速采取應對措施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由現場指揮部或者項目主管部門遵循效率優先的原則,優先調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組織實施,也可采取輪候、擇優方式從儲備庫中確定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工程隊伍。
為應對突發事件發生而必須在短期內完成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由現場指揮部或者項目主管部門視工程難易復雜程度從儲備庫中搖珠或擇優方式產生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工程隊伍。
因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要求特殊,在儲備庫中無適合資質和能力的工程隊伍,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從儲備庫以外確定工程隊伍。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隊伍確定后3個工作日內,由項目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前,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框架合同,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框架合同的,應當自工程實施之日起15日內補簽,明確施工單位、工程量、工程費用、工期、驗收標準以及質量保證責任等內容。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專門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三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不得化整為零、拆分實施,不得與非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合并實施。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原則上不得合并實施;確需合并實施的,應當按照效率優先、資源最優化原則,結合工程性質,科學、合理確定合并實施范圍。項目估算財政投資金額按照合并后的估算財政投資總額確定。
擬合并實施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交資料的,還應當提交合并實施計劃。
第十五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完工后,由建設單位及時組織驗收。驗收由項目主管部門主持,驗收結論作為審查或者財政投資評審依據。
第十六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所需財政資金由市本級出資部分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行國庫集中支付。項目主管部門應在確保工程進度款不超出總概(預)算以及工程結、決算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下申請支付,若發生進度款支付超出實際已完成工程價款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督促承包單位按規定在結算后 30 日內向發包單位返還多收到的工程進度款。其中,工程費用及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不含建設用地費)按照不超過項目估算財政投資金額的60%先行預付;征地拆遷補償、房屋拆遷補償、綠化補償及特殊業主單位權屬管線的一次性補償,根據市、區制定的相關補償標準或經評估機構評估而簽訂合同的,可按合同補償額的 100%支付;管線遷改、綠化遷移、拆卸、零星等工程類費用按不超過第三方評審機構評審額(評審費用據實結算)的80%支付。工程完工后,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財政投資評審有關規定組織審查或者送財政投資評審,工程結算余額根據審查結果或者財政評審結果直接支付。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以工程量簽證為依據,據實結算。工程結算總額原則上不超過估算財政投資金額。超過估算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報請批準后,財政部門方可支付余額。
第十八條 因事故責任引發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工程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墊付的,應當依法向事故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追償。
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追償工作機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追償結果。
第十九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法對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應當做好工程建設日常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單位應當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并對在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本年度已結算余額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相關材料歸檔,并報送市政府辦公廳,由市政府辦公廳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園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項目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實施本部門管理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并加強工程監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安全生產、工程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分別加強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資金監管和審計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施過程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估算財政投資金額包括工程所需的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所有必要支出。
本辦法所稱項目主管部門,是指工程建設單位的市級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使用區級財政性資金或者使用國有企業資金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確定、建設、管理、監督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3年4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