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月6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穗府辦規〔2019〕14號,下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一、修訂的背景及目的性
根據我市機構改革要求,自2019年起,醫療救助職能由民政部門調整到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為確保我市醫療救助制度平穩過渡、規范管理、優化服務、托底保障,保障群眾的醫療救助權益,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14號,下稱《原辦法》)進行修訂,按政府規范性文件印發實施。
二、修訂后的政策內容
修訂后的《辦法》分8章共50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救助對象范圍、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其他人員醫療救助、醫療救助管理、醫療救助金籌集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本次修訂,根據機構改革要求,明確了醫療救助工作中各部門職責,增加退役軍人事務、政務服務、殘聯按照職責協同實施醫療救助;并結合街(鎮)政務服務“一窗受理、協同辦理”集成服務要求,完善醫療救助業務由區民政部門向醫療保障部門交接機制,落實醫療救助政策。
本次修訂,根據醫療救助全城通辦業務試點要求和“放管服”有關規定,進一步理順醫療救助申請、審核、撥付流程,優化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一是明確了申請人可到本市任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醫療救助申請,同時簡化受理申請、審核認定和資助參保程序,更加便民利民;二是減少并規范申請資料,如與委托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所需資料相同的,全部合并,僅收取一份,并無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醫保繳費記錄等相關資料;三是增加了其他人員申請醫療救助需入戶調查和公示相關規定,加強救助監督機制,體現救助公平性;四是建立醫療救助金預付款制度,保障困難群眾救助資金及時到賬,確保惠民政策落到實處;五是加強信息化管理,有效實現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提高救助管理效率;六是按照上位法,進一步規范相關處罰規定表述。
三、新舊政策對比
本次修訂,在救助對象范圍方面,按照我市社會救助實際,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烈士遺屬納入困難群眾救助對象。原救助范圍、認定條件、救助標準和限額等待遇保障均未作調整,醫療救助金籌資標準不變。新舊政策的差異見下表:
四、問答解惑
1.哪些人可以申請醫療救助?
答:本市戶籍或非本市戶籍(在本市工作)的居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在本市工作期間患職業病的人員,因治療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均可申請我市醫療救助。
具體包括:(1)由民政部門認定的,持本市有效證件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2)本市戶籍持有二代殘疾證的重度殘疾人、三級或四級精神智力類殘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殘疾的多重殘疾人);(3)本市戶籍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4)本市戶籍因公犧牲或在職病故人民警察的遺屬;(5)本市戶籍持證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6)在本市大中專院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困難學生;(7)本市戶籍持有二代殘疾證的三、四級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或多重殘疾人;(8)經本市有關部門認定為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人員;(9)在本市工作期間患職業病的、且職業病防治責任單位已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家庭經濟困難的職業病病人;(10)因治療疾病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基本生活、符合規定條件的本市戶籍居民;(11)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戶籍困難人員,因治療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人員。
其中符合(1)至(6)項的人員可申請“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符合(7)至(11)項的人員可申請“其他人員醫療救助”。
2.醫療救助到哪里申請?有問題到哪里咨詢?
答:申請人可到本市任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醫療救助申請。如有醫療救助相關問題可到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本市任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政務中心現場咨詢,也可撥打醫療救助熱線服務電話81499908或12345進行咨詢。
3.醫療救助都有哪些項目?可以獲得什么救助?
答:我市醫療救助分為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和其他人員醫療救助兩大類,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享受相應的醫療救助:資助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簡稱資助參保)、免除住院押金、直接減免或報銷門診特定病種(簡稱門特)費用和住院費用、普通門診費用補助和補充醫療救助等。如本市困難群眾中的特困人員可享受所有救助;其他人員按不同情形對應享受資助參保、門特或住院費用報銷等醫療救助。
4.本市戶籍殘疾人都可以申請醫療救助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可以。其中本市戶籍持證重度殘疾人及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殘疾的多重殘疾人)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待遇可享受資助參保、直接減免門診特定病種(簡稱門特)費用和住院費用、普通門診費用補助和補充醫療救助。除上述以外的本市戶籍其他持證殘疾人可直接享受資助參保,如符合其他人員醫療救助條件的,還可享受門特或住院費用報銷待遇。
5.非本市戶籍困難群眾可以申請廣州市的醫療救助嗎?
答:非本市戶籍、在本市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困難學生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有關規定,可享受資助參保、住院減免等救助待遇。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可以申請醫療救助,但需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在本市工作,持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申請醫療救助前2年已在本市連續繳納24個月社會保險(含社會醫療保險);(2)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疾病和診治門特項目,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達到或超過其家庭申請醫療救助之日前12個月總收入的60%;(3)申請人的家庭總資產低于規定限額(參照我市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財產限額標準執行)。經審核認定,可以享受其他人員醫療救助。
6.申請醫療救助需要提交什么資料?
答:申請醫療救助需提供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包括救濟身份證件)、醫療費用消費憑據、醫保結算單、銀行存折等資料;如申請其他人員醫療救助的,還需按相應的規定提供殘疾證、職業病診斷證明、中級職稱等證明資料;如需經濟狀況核對的,還應提供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資產狀況有關資料;如未參加過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還需提交廣州市醫療救助模擬結算單。
7.其他人員醫療救助申請條件中的收入和財產狀況會隨時調整嗎?在哪里能查詢到呢?
答:其他人員醫療救助條件(醫療費用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和資產限額、非本市戶籍困難人員參保年限等)需調整的,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牽頭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醫療救助金使用情況制訂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其中家庭總資產限額標準參照我市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財產限額標準執行,隨我市低保低收入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當年標準可在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本市任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查詢,在市民政部門和醫療保障部門網站查詢,也可撥打醫療救助熱線服務電話81499908問詢。
8.沒有參加任何社會醫療保險或商業保險的,可不可以申請醫療救助?只參加了商業保險的,可以申請嗎?怎樣計算救助金額?
答:可以申請。按照《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參加社會醫療保險人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參照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及其有關規定,模擬核算出社會醫療保險起付標準費用、基本醫療費用共付段個人自付部分和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費用三部分。困難群眾非個人原因未參保的,按照本辦法第三章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相應的醫療救助。其他因個人原因未參保的,參照本辦法第四章規定辦理醫療救助,模擬核算出的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9.醫療救助年度如何計算的?每一醫療救助年度的最高醫療救助金額是多少?
答:醫療救助年度的起止時間與救助對象參加的社會醫療保險年度的起止時間一致。
在一個醫療救助年度內,醫療救助金對困難群眾住院、指定單病種及門診特定病種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救助金額為15萬元,當年累計,不跨年度使用;其中本市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還有每年2萬元額度的補充醫療救助和每季度300元額度的普通門診醫療救助。
10.醫療救助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范圍是哪些?
答:下列情形的,醫療救助金不予支付:(1)定點醫療機構已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的相關待遇,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疾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待遇等;(2)單位或部門已補助或報銷的醫療費用;(3)不符合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醫療費用;(4)已明確由第三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五、政策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