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我市自1995年起啟動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制度以來,不斷完善生育保險政策,2015年印發了《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5〕41號),2019年因機構改革原因,集中修訂印發了《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9〕12號,以下簡稱《市生育保險辦法》),主要修訂了有關機構名稱及職能的表述。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施行以來,規范了我市生育保險制度,保障了我市職工、男職工未就業配偶、退休職工等群體生育保險待遇需求,減輕了職工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近年來,醫療保障領域大力推進醫療保障制度頂層設計,國家、省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文件,從政策設置到經辦規程,都做出了統一、具體的規定,要求自上而下貫徹實施。2019年國家、省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醫保合并實施工作;2021年10月1日《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7號)印發實施,全省生育保險保障人員范圍、征繳管理、待遇保障、經辦管理與監管、法律責任等政策做了明確規定;2022年7月1日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粵醫保規〔2022〕4號),統一規范了全省生育保險經辦業務標準和要求。《市生育保險辦法》主要內容已經被上述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涵蓋,我市也已按照省的政策貫徹執行,執行以來運行平穩。
為適應國家、省醫療保障制度自上而下一體化改革的要求,同時避免重復制定政策文件,現廢止《市生育保險辦法》。廢止后,相關國家和省文件及我市同步制定的政策文件能夠有效規范和指導醫療保障工作,不會產生制度空檔,參保人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權益不受影響。
二、主要內容
《通知》明確,《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9〕12號)自廢止通知印發之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