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作背景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對海鐵聯運發展的決策部署,積極落實《南沙方案》,深度參與“一帶一路”通道建設,促進廣州港海鐵聯運發展,優化運輸結構,加快推進廣州國際航運樞紐和臨港經濟區建設,依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進一步支持現代物流與供應鏈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辦規[2025]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海鐵聯運獎勵實施細則。
二、相關依據
本實施細則的制定依據為《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進一步支持現代物流與供應鏈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辦規[2025]1號)
三、主要內容
第一部分 獎勵對象、條件、標準及申請材料
(一)獎勵對象
通過廣州港碼頭裝卸并經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任一鐵路站點集疏運的集裝箱托運人或收貨人。
說明:廣州港碼頭為廣州港港區范圍申領港口經營許可證的經營人,鐵路站點為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任一鐵路站點。
(二)獎勵條件
1.統計年度內,托運人、收貨人通過廣州港碼頭裝卸船并經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任一鐵路站點集疏運集裝箱,且重箱量不少于300標準箱。
說明:重箱總量為該單位作為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重箱量之和,一個柜只能統計到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其中一方重箱量之中。
2.以廣州鐵路站點為發站的集裝箱由托運人申請獎勵,以廣州鐵路站點為到站的集裝箱由收貨人申請獎勵。
說明:一個柜只獎勵一次,避免重復獎勵。
3.鐵路發、到站均在廣州市內的不予獎勵。增城西站、廣州國際港站經鐵路往返南沙港站、南沙港南站的集裝箱納入獎勵范圍,且同一鐵路貨物運單僅獎勵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其中一方。
說明:發揮獎勵資金最大效益,切實提升海鐵聯運效能,對鐵路發、到站均在廣州市內的情形不予獎勵。但增城西站、廣州國際港站經鐵路往返南沙港站、南沙港南站要途徑佛山、江門、中山等地,即需先繞行到市外后再到廣州市內鐵路站點,是鐵路發、到站均在廣州市內情形的例外,予以排除。
(三)獎勵標準
鐵路發、到站均在省內的,獎勵標準不超過250元/標準箱;鐵路發或到站在省外的,獎勵標準不超過350元/標準箱。扶持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年度獎勵總金額不超過1億元。
說明:《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進一步支持現代物流與供應鏈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支持海鐵聯運發展,省內業務獎勵不高于250元/標準箱,省際業務獎勵不高于350元/標準箱,市級財政年度獎勵總金額不超過1億元”。
(四)獎勵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委托代收獎勵金的,委托代理人須同時提交雙方簽字蓋章的授權協議文本(原件核對無誤后予以退還)。
3.鐵路部門出具的有關海鐵聯運箱量數據統計資料(原件核對無誤后予以退還)。
4.港口經營人出具的有關海鐵聯運箱量數據統計資料(原件核對無誤后予以退還)。
以上各項材料均須加蓋申請人公章,多頁的須加蓋騎縫章。
說明:鐵路部門與港口經營人出具的海鐵聯運箱量數據統計資料需準確一致。
第二部分 獎勵實施程序
(五)箱量統計時間為2025年1月6日至2026年1月5日。
(六)申請人依據自己業務開展情況,自愿申請。達到獎勵標準而未在規定時限內申請的,不予獎勵。
(七)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申請獎勵材料,向廣州市港務局申請。
(八)廣州市港務局應當在對申請材料通過第三方驗證后擬定獎勵方案,并在廣州市港務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如公示期滿無異議,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廣州市港務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組織發放獎勵資金。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廣州市港務局暫緩發放與異議相關的獎勵資金,并在30日內進行復核。
第三部分 監督管理
(九)廣州市港務局應當對獎勵資金專款專用,嚴格管理。
(十)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自覺接受廣州市港務局的監督檢查。對于謊報、瞞報及提供虛假信息的申請人,廣州市港務局應當取消其獎勵申請資格,依法予以追回已發放的相關獎勵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各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按要求開展核查工作,遵循獎勵資金審核流程,避免違規操作。對于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或擠占獎勵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部分 附則
(十二)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21日。如本細則有效期屆滿,但相關獎勵資金撥付尚未結束的,應繼續完成資金撥付。
說明:與《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進一步支持現代物流與供應鏈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有限期保持一致。
(十三)若國家、省、市有新政策要求時按新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