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國辦發〔2021〕24號)提出“穩步推進離岸貿易發展,鼓勵銀行探索優化業務真實性審核方式,按照展業原則,基于客戶信用分類及業務模式提升審核效率,為企業開展真實合規的離岸貿易業務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提升貿易結算便利化水平,在自貿試驗區進一步加強離岸貿易業務創新,支持具備條件并有較強競爭力和管理能力的城市和地區發展離岸貿易”;12月,人民銀行、外匯局發布《關于支持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支持基于實體經濟創新發展需要的新型離岸貿易業務”。2022年3月,我區發布了《關于南沙自貿區推動離岸貿易的工作實施方案》,提出“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搭建離岸貿易服務平臺,推動解決跨境數據真實性核驗的“痛點”問題”。9月,海關總署印發《海關總署支持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若干措施》,我局為貫徹落實省市區等相關文件精神,形成了《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新型離岸貿易重點企業名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相關政策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國辦發〔2021〕24號)、《關于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投資便利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21〕12號)、《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2021年制度創新事項清單》、《關于推進廣東自貿試驗區貿易投資便利化改革創新的若干措施》(粵府函〔2022〕11號)、《關于南沙自貿區推動離岸貿易的工作實施方案》。
三、政策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十三條,第一條至第二條參考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的內容進行了定義;第三條至第四條參考了《廣東省銀行同業新型國際貿易業務展業自律指引》明確申請條件及不得評為離岸貿易重點企業的條件;第五條至第九條明確申報的程序及原則;第十至第十一條參考其他地區及區內其他管理認定辦法,明確了申報重點企業的審批流程;第十二條明確了動態調整的指標依據;第十三條明確了政策有效期。
四、政策亮點
配合《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關于促進離岸貿易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通過建立重點企業“白名單”制度,支持區內企業發展離岸貿易業務,提升南沙區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和全球市場資源配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