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番人社〔2018〕22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番禺區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番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4月3日
廣州市番禺區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探索番禺區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機制,進一步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推進就業創業工作,根據《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穗人社規字〔2016〕6號)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番禺區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的認定管理。本辦法所指的基地應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為導向,通過創辦創業基地,打造全方位的創業孵化平臺,培育和促進更多的城鄉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高校畢業生和就業困難人員(包括殘疾人)等群體實現創業,開發更多就業崗位,實現創業帶動就業倍增效應。
第三條 凡在本區興辦的,可為創業者提供生產經營(孵化)場地、倉儲物流、物業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務;減免場地租金、水電網絡費、物業管理費;提供創業指導、項目開發、事務代理、投資融資、技術支持、法律援助、經營管理、人力資源等服務;協助相關部門落實創業優惠政策等綜合創業服務的實體,均可申報我區基地,納入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二章 基地主要功能和類型
第四條 基地主要功能
(一)管理機制。基地應建立健全各項日常管理服務及規章制度,加強對入駐創業實體的管理,提升服務水平。
(二)孵化場地保障。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公共會議場所和后勤保障服務。
(三)創業培訓(實訓)與指導。組建或引進創業培訓(實訓)和創業指導師資隊伍,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培訓、創業實訓、經營管理指導、創業項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詢等專業化服務。
(四)商事業務代理。為孵化對象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法律維權等事務代理服務。
(五)行政公共服務。提供工商、稅務、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務服務或政務服務代理功能,協助區、鎮(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入駐企業及孵化對象申請各類扶持資金、享受創業優惠政策和報送各類報表。
(六)項目展示對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間,定期舉辦創業項目展示、創業沙龍、創業講堂、項目路演等活動,促進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與創業項目對接。
(七)技術創業服務。以創新型、高新技術類企業(團隊)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基地,應具備創新技術支持功能,配備相應設備或與有關公共技術支持機構合作,提供創新技術試驗和產品試制等服務。
第五條 基地的類型
基地須在番禺區內注冊并設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普通高等院校的基地如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須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有健全管理制度,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管理團隊,有固定的場所,地理邊界明確,產權清晰,租用合同明確。具有配套的道路、供水、供電、消防、通訊、環保等基礎配套設施。分以下三種類型:
(一)綜合型基地。具備一定規模,總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用于項目孵化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入駐創業實體30家以上,帶動就業300人以上。適用于產品項目研發、生產、商品經營銷售、技術成果轉化、服務策劃等第三產業綜合性創業(孵化)平臺。
(二)農村型基地。總面積不少于100畝,入駐經營合作的農戶達30戶以上,帶動就業50人以上。主要包括經營各類農業生產、加工、銷售、服務等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經營以個人、家庭名義承包種植、養殖的創業(孵化)實體。
(三)創新型基地。從事“互聯網+”電子商務、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新型孵化平臺,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孵項目15個以上。場地作為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用途。
第三章 基地的申報和認定
第六條 基地的申報
凡符合基地條件的單位向經營所在地鎮(街)勞動和社會保障中心(以下簡稱“鎮(街)勞動保障中心”)申報,提交如下材料:
(一)《廣州市番禺區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見附件1);
(二)基地建設情況報告(含基地管理、服務能力、孵化效果、社會貢獻等成績和亮點情況);
(三)基地申報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屬政府投資的還需提供資金或場地的投入等證明,如稅務部門出具的資金發票、場地使用協議等),如沒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基地則由主管部門出具經營主體資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基地申報單位的產權證書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核驗原件);
(五)《基地管理團隊名冊》(見附件2);
(六)《基地入駐創業實體(孵化項目)名冊》(見附件3);
(七)入駐基地的企業、個體經營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核驗原件),如不具備用工主體的“孵化”項目主體或農村型基地,可提供雙方相關《孵化協議》、承包章程及與各農戶簽訂的《承包協議書》等證明材料;
(八)《廣州市番禺區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申報記分表》;
(九)提供基地整體外觀圖2-3張。
上述材料用A4紙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提交。
第七條 基地的審核認定
(一)初審。鎮(街)勞動保障中心對申報單位進行現場初核并初審申報材料,對符合條件的在《申報表》加具初審意見,報區就業中心復審。
(二)復審。區就業中心對申報單位進行現場復核并復審申報材料。對符合條件的在《申報表》加具復審意見,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人社局”)終審。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認定標準的,應當場提出整改意見,待整改后再予復審。
對審核發現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單位,兩年內取消申報資格。
(三)終審和認定。由區人社局組織評審活動并對申報單位進行終審驗收,在《申報表》加具終審意見,并將終審合格名單在“番禺就業網”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由區人社局認定為“廣州市番禺區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并授予牌匾。在公示過程中如產生異議,經核實確不符合相關評審條件的,將不予認定。
第八條 基地認定扶持補貼
對新認定為番禺區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的單位,認定后給予一次性扶持補貼10萬元。
申請單位向區人社局提出申領扶持補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番禺區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一次性扶持補貼申請表》(附件8)一式三份;
(二)《番禺區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申請驗收審批表》復印件一份;
(三)《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備查)及復印件一份;
(四)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五)其他相關資料。
區人社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報送區財政局劃撥資金,由區再就業服務中心將補貼資金發放給申請單位。
第四章 基地的評價管理
第九條 基地日常評價管理
鎮(街)勞動保障中心負責轄內創業(孵化)基地的評價管理。創業(孵化)基地應定期向鎮(街)勞動保障中心報送相關報表反映創業和創業帶動就業情況;各鎮(街)勞動保障中心于每季末月的18日前將相關報表和資料報送給區就業中心。
第十條 基地的評價
凡被認定或評價滿兩個自然年的區級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須辦理評價手續。
(一)評價主要內容
1.基地管理:基地應當完善管理制度,落實相關服務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
2.服務能力:基地場地面積與可容納創業實體情況,要求創業實體入駐率達到50%;基地簽約合作的中介服務機構對在孵創業實體提供相關服務,組織落實創業導師隊伍情況;協助在孵創業實體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情況。
3.孵化效果:孵化項目孵化成功率總體不低于20%(農村型基地除外);提供在孵創業實體的產值情況。
4.社會貢獻:在孵創業實體帶動就業人數情況,要求孵化項目近2年年均不少于20戶;提供的就業崗位近2 年年均不少于100個(創新型基地除外);具有創新性、示范性的管理服務措施。
(二)提供材料
1.《廣州市番禺區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評價申請表》(以下簡稱“《評價申請表》”,見附件4);
2.基地經營主體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資格證明、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等復印件(核驗原件);
3.基地相關管理制度復印件;
4.《基地管理團隊名冊》(見附件2);
5.基地場地使用相關證明材料;
6.基地入駐創業實體(孵化項目)名冊(見附件3);
7.基地與中介服務機構合作協議或其他證明材料;
8.基地聘請創業導師團隊聘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9.《基地協助創業實體(孵化項目)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情況表》(見附件5);
10.《基地成功孵化項目情況表》(見附件6);
11.《基地入駐創業實體(孵化項目)帶動就業匯總名冊》(見附件7),本匯總名冊可由初審單位查詢打印單位參保明細代替。
上述材料用A4紙按順序裝訂成冊(其中《評價申請表》一式三份),提供復印件的由鎮(街)勞動保障中心核對原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相符”章。
(三)評價流程
1.基地向所在地的鎮(街)勞動保障中心提交評價材料。
2.鎮(街)勞動保障中心對評價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在《評價申請表》上加具初審意見,報區就業中心復審;初審未通過的,由鎮(街)勞動保障中心通知予以限期(3個月內)整改,整改后再按程序申請評價。
3.區就業中心對評價材料進行復審,在《評價申請表》上加具復審意見,報區人社局審批。
4.區人社局對評價資料進行終審,在《評價申請表》加具終審意見,并將終審合格名單在“番禺就業網”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由區人社局向社會通告。對評價合格的基地,兩年內繼續保留其基地稱號。
第十一條 基地評價扶持補貼申領
對第一次被評價為合格的基地給予其一次性扶持補貼5萬元。
申請單位向區人社局提出申領基地評價扶持補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番禺區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一次性扶持補貼申請表》(見附件8)一式三份;
(二)《番禺區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評價表》復印件一份;
(三)《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備查)及復印件一份;
(四)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五)其他相關資料。
區人社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報送區財政局劃撥資金,由區再就業服務中心將補貼資金發放給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 基地的評價退出
(一)建立評價退出機制。對不符合基地標準或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鎮(街)勞動保障中心應提請區人社局,取消其區級基地資格,并收回牌匾:
1.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創業實體入駐率低于規定標準,限期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2.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性質發生改變的;
3.不能為孵化對象提供入駐時承諾的各項服務,1年內被孵化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4.虛報創業統計數據,或偽造有關證明材料取得基地資格的;
5.違法違規經營已被相關部門處罰的;
6.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中出現違規行為的;
7.出現其他應當取消基地資格情形的;
8.無故不參加評價或者評價不通過的。
(二)對涉及到上述相關情況的基地,初審單位填好《基地評價申請表》并列明該基地退出原因,加具意見后報區就業中心復核,經區人社局同意后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三)對自愿申請退出的基地,基地應先在《基地評價申請表》中相關意見欄上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初審單位加具意見后報區就業中心復核,經區人社局同意后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番禺區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扶持補貼資金從再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 各基地必須遵照國家和省、市、區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規章制度,遵循“專款專項、講究效益”的使用原則,對違規申報或采取虛假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1.廣州市番禺區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申報表.doc
5.基地協助創業實體(孵化項目)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情況表.doc
8.番禺區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一次性扶持補貼申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