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費標準執行滿三年方可調整
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項目有哪些?調價有沒有限制?9月4日,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發布《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教育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民辦義務教育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據了解,廣州市原有民辦義務教育收費政策出臺至今,經過近5年的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相關內容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征求意見稿明確,民辦義務教育收費包括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四項。服務性收費包括伙食費(含課間餐)、校車費。代收費包括補辦證、卡工本費(首次辦卡免費)、作業本費、代購教輔材料費、校服費。其中,學費及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提供服務對象的性質,實行不同管理方式。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學校收費調整間隔期和調整幅度。為保證學費標準相對穩定,避免頻繁調價,規定同一所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費標準原則上至少執行三年方可提出調整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為防止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大幅度提高收費標準增加群眾就讀負擔,綜合考慮非營利性和經濟社會發展承受能力,設置了“生均教育培養成本上漲幅度”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計上漲幅度”兩個漲幅限制,防止過高收費。征求意見稿明確,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費標準每次調整幅度不得高于調整間隔期內(調整間隔期超過3年的,以近3年計)該校生均教育培養成本上漲幅度,且不得高于調整間隔期內本市、縣區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計上漲幅度。
征求意見稿還進一步完善了民辦義務教育學費退費機制和標準。學生休學、退學或經批準轉學的,學校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的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退還所收費用。其中學生私自離校和因觸犯法律法規不能繼續接受教育的,所繳學費、住宿費不予清退。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管理權限。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白云區、黃埔區、天河區、南沙區(自貿區南沙片區除外)的區屬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審批,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后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復核審批。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區、增城區、自貿區南沙片區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民辦完全中學除外)收費審批,按照定價權限規定實施縣級權限審批。民辦十二年一貫制和完全中學的義務教育階段收費由所在轄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