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門樓號牌管理,適應城市建設、社會發展的需要,方便群眾的工作和生活,根據《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廣州市地名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門樓號牌,是指標示院落、獨立門戶房屋的地理位置標志牌,由道路、街巷名稱和編號組成。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物門樓號牌的編列、安裝、維護等管理活動。
第四條 門樓號牌的編列、安裝、維護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方便群眾、尊重歷史、保持相對穩定的原則。
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門樓號牌制作、安裝、更換和維護以及統籌、指導、監督本市門樓號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門樓號牌的管理工作。
民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本轄區內門樓號牌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門樓號牌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取。
第七條 門樓號牌應當使用經依法批準的道路、街巷標準地名。
第八條 除歷史形成的編列順序以外,公安機關在編列門樓號牌時按照道路、街巷的起始方向,左邊單號,右邊雙號有序編列:
(一)東西走向或者近似東西走向的道路、街巷,由西向東編列;
(二)南北走向或者近似南北走向的道路、街巷,以珠江廣州河道(西起白沙河中心線南端,途經珠江西航道、白鵝潭、珠江前航道、二沙島及海心沙以南水道、北帝沙及娥眉沙以北水道、長洲及大吉沙以北水道、大蠔沙以南水道,東止番禺區、黃埔區界線與廣州市、東莞市界線交匯點)為界限,以南的由北向南編列,以北的由南向北編列;
(三)非貫穿的道路、街巷(包括大院、住宅群、住宅小區等)以入口處為起點,向縱深方向編列。
道路、街巷僅一側有房屋、院落的,按道路、街巷的走向,自起編處順序編列。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已建成或者首層已建成的所有建筑物編列和安裝門樓號牌。
公安機關應當依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信息,為規劃中的建筑物預留門樓號牌。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信息抄送公安機關或者與公安機關共享。
第十條 對不具有合法報建手續的建筑物,公安機關應當編列和安裝臨時門樓號牌。
難以查明建筑物有關信息的,公安機關可以征詢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的意見,也可以要求該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配合提供建筑物合法報建手續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門樓號牌的制作規格和安裝規范由市公安機關另行制定。
門樓號牌應當安裝在建筑物門面的顯著位置。
臨時門樓號牌應當使用與正式門樓號牌不同的樣式。
第十二條 建筑物所在道路、街巷名稱發生變更的,市公安機關應當統一組織更換涉及的建筑物門樓號牌。
第十三條 區公安機關應當對本轄區內門樓號牌進行日常巡查。發現門樓號牌存在錯號、重號、缺失、污損等情形的,應當書面告知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及時報市公安機關更換或者維護;發現建筑物被永久拆除的,應當及時在門樓號牌管理信息系統中注銷其門樓號牌。
承擔城市網格化管理職責的相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建筑物門樓號牌錯號、重號、缺失、污損,或者建筑物被永久拆除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告知區公安機關。區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發現門樓號牌錯號、重號、缺失、污損的,可以書面告知區公安機關。
區公安機關接到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書面告知后,應當調查核實并報市公安機關。市公安機關應當在30日內進行更換或者維護。
第十五條 區公安機關變更存在錯號、重號情形的門樓號牌時,應當盡量保持相鄰建筑物門樓號牌的穩定,減少對相關當事人的影響,并在變更后采取適當方式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因建筑物門面裝修,建筑物使用人可以暫時拆除門樓號牌,但應當在門面裝修完畢后3日內將門樓號牌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破壞門樓號牌管理秩序的行為:
(一)遮擋、覆蓋或者涂污門樓號牌;
(二)自行編號、改號;
(三)擅自制作、拆除門樓號牌;
(四)損毀門樓號牌。
第十八條 負責公共服務管理事項的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在工作中涉及地址登記時,應當使用公安機關統一編列的門樓號牌。門樓號牌僅用于標識建筑物的地理位置,不作為建筑物合法性的證明。
對建筑物已經更換門樓號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
因建筑物門樓號牌更換,戶籍管理、產權登記、市場主體登記、稅務登記、車輛登記等公共管理事項需要相應變更地址登記信息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免費為當事人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門樓號牌檔案管理,建立和完善門樓號牌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系統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門樓號牌信息服務。
第二十條 市民政部門在道路、街巷正式命名或者更名、銷名后,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告知道路、街巷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
第二十一條 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職權分別將道路和街巷標準地名信息、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和樓宇的標準地名信息、門樓號牌信息、建筑物各樓層房間號和商鋪號信息納入智慧廣州時空大數據平臺等地理信息數據共享平臺。推動標準地名、門樓號牌、建筑物各樓層房間號和商鋪號的信息化應用,實現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未將門樓號牌重新安裝在原來位置,遮擋、覆蓋或者涂污門樓號牌,自行編號、改號,擅自制作、拆除門樓號牌,或者損毀門樓號牌的,由區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地名管理條例》《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廣州市地名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門樓號牌管理人員在管理活動中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