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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州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試行辦法的通知(已失效)

  • 2009-04-14
  • 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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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09〕21號

印發廣州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四月三日

廣州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本市社會救助體系,妥善解決患重大疾病困難群眾的基本醫療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0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本市戶籍且患有重大疾病在本市社會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以下人員:

  (一)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家庭人員;

  (二)五保供養對象;

  (三)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政府供養人員;

  (四)重度殘疾人;

  (五)自付醫療費用有困難且影響基本生活的其他人員。

  以上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人員統稱困難人員,其中屬于城鎮戶籍居民的稱城鎮困難人員,屬于非城鎮戶籍居民的稱農村困難人員;第(五)項所列人員稱其他人員。

  第三條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醫療救助工作,負責制定相關政策和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

  市醫療救助管理服務機構(設在市民政局)負責醫療救助工作的監督管理、臨時特別醫療救濟申請審批、醫療費用核算、處理群眾醫療救助投訴等工作。

  區(縣級市)民政局主管本轄區醫療救助工作和負責相關審批工作。

  市、區(縣級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負責相關定點醫療機構申報的醫療費用的匯總審核。

  街道(鎮)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醫療救助的申請、調查、核實、上報、醫療費報銷等工作。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受街道(鎮)民政部門委托承擔醫療救助的申請、調查等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勞動保障、衛生、財政、公安、國土房管、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和殘聯,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困難人員及無工作單位的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由市醫療救助金(下稱救助金)支付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應繳納的費用(下稱參保費用)。

  第六條  城鎮困難人員,醫療救助起付標準為一級醫院100元、二級醫院200元、三級醫院300元。

  農村困難人員,醫療救助起付標準為一級醫院50元、二級醫院100元、三級醫院200元。

  困難人員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負擔的起付標準高于前兩款規定醫療救助起付標準的,差額部分由救助金支付。

  第七條  困難人員就醫發生的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和在門診治療的指定慢性病基本醫療費用,屬于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由救助金負擔80%,其中,“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義務人)人員、孤兒、五保對象,由救助金負擔100%的基本醫療費用。

  第八條  困難人員每人每年累計醫療救助的最高限額為1.5萬元(不含資助的參保費用)。

  第九條  困難人員憑所在區(縣級市)民政局核發的《廣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廣州市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市殘聯核發的《殘疾人證》,直接在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所在區(縣級市)內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辦理醫療費減免。其中,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政府供養人員憑所在單位證明辦理醫療費減免。

  第十條  其他人員因治療重大疾病、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負擔較重,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經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批準,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報銷部分醫療費,每人每年最高限額為1.5萬元。

  第十一條  其他人員申請醫療救助,應當填寫《廣州市醫療救助申請評估審批表》,向戶口所在地街道(鎮)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如實提供如下材料:

  (一)戶口簿、身份證;

  (二)社會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單,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在門診治療的指定慢性病的醫療費用、自付費用單據原件;

  (三)家庭和個人收入、家庭資產資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街道(鎮)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加具初審意見后報所在區(縣級市)民政局。

  區(縣級市)民政局自收到街道(鎮)民政部門的申請材料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救助金申請獲批準后,申請人憑批準的《廣州市醫療救助申請評估審批表》,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民政部門按批準的額度報銷醫療費。

  第十四條  救助金來源以市、區(縣級市)財政安排為主,社會籌集為輔。

  第十五條  救助金中由市、區(縣級市)財政安排部分,市、區(縣級市)按7:3的比例分擔。對區(縣級市)分擔的30%部分,市財政局按各區(縣級市)的救助人數和財力狀況合理計算負擔額。市財政局建立救助金專戶,負責救助金的歸集、核撥、支付等工作。救助金當年未用完的,結轉下年度滾存使用。

  第十六條  救助金必須全部用于醫療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救助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等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從事醫療救助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不按規定受理醫療救助申請;

  (二)對符合條  件的申請人故意簽署不同意醫療救助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條  件的申請人故意簽署同意醫療救助意見的;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扣壓、拖欠救助金的。

  第十八條  醫療救助申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金的,由區(縣級市)民政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其騙取的救助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具有以下情況的,可以申請特別醫療救濟:

  (一)困難群眾在社會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不在本辦法救助范圍內的其他疾病的;

  (二)本市戶籍居民在享受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和本辦法規定的醫療救助后,仍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用的。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疾病是指參照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住院、門診特定項目的疾病以及在門診治療的指定慢性病。

  本辦法所稱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是指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所規定的用藥、診療項目、醫療設施服務范圍內的醫療費用中,扣除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可支付部分后,個人相應負擔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市民政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衛生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

  自本辦法執行之日起,市民政局、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慈善醫院關于城鎮特困人員重大疾病醫療資助試行辦法〉的通知》(穗民〔2002〕123號)停止執行。

主題詞:民政  社會保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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