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9〕5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市政府普發性公文發放單位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為維護市政府文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建設資源節約型政府,根據《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進會議活動安排和精簡文件的意見》(穗辦〔2008〕14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范市政府普發性公文發放單位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市政府普發性公文(下稱普發文),是指以“穗府令”、“穗府”、“穗府辦”文號印發,主送各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的文件。二、自2009年2月10日起,普發文在原發文范圍的基礎上進行壓減,嚴格按照文件標明的“主送”和“抄送”范圍印發。凡屬掛靠單位、與市直有關部門合署辦公單位及市屬企業集團的下屬或代管企業、副局級以下企業單位均不再納入普發文發放范圍。三、普發文發放范圍分為“平件”(即非涉密文件)和“密件”兩類。原發文范圍中的市屬正局級國有企業及正局級以上市屬院校作為密件發放單位。四、各單位可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及《廣州政報》及時查閱非涉密的普發文。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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