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4]52號
印發《無人認領尸體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無人認領尸體處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無人認領尸體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無人認領尸體的處理工作,進一步明確民政、公安、衛生、財政、民族宗教等部門在處理無人認領尸體工作中的職責,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和《廣州市殯葬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無人認領尸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現的以下兩種情況,在公告期屆滿仍無家屬、單位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
(一)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尸體;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單位在防腐期15天屆滿不到殯儀館辦理殯殮手續的尸體。
第三條 在醫院正常死亡的尸體,由醫院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書》,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由醫院通知醫院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公安分局進行拍照、登記、備案;在醫院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明確是否屬正常死亡的,由醫院通知醫院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公安分局進行檢驗、鑒定、拍照、登記、出具《死亡
醫學證明書》。
第四條 在醫院以外死亡的尸體,由公安部門負責檢驗、鑒定、拍照、登記和收集遺物,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第五條 《死亡醫學證明書》應按規定填寫,對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屬于非正常死亡等情況應填寫清楚,如屬姓名不詳、身份不明或雖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放棄現場認領的,應予注明。
第六條 殯儀館憑《死亡醫學證明書》收運尸體。
第七條 因案情需要保留的尸體,公安部門應在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時注明防腐期。防腐期一般不超過15天,防腐期滿后,需要繼續保留的,公安部門應辦理延期手續。
第八條 無人認領尸體由民政部門在本單位公眾服務網和殯儀館公告欄進行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天內仍無人認領的,殯儀館可以對尸體進行處理。
第九條 非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尸體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內,如有家屬或單位認領的,憑公安部門開具的介紹信到殯儀館辦理認領手續;對有可能查清身份和通知家屬認領的尸體,公安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通知家屬認領。
第十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無需公告,殯儀館可按規定將尸體處理。
(一)家屬書面表示放棄認領的;
(二)經公安部門鑒定為死亡24小時以上或者溺水死亡3.4小時以上的;
(三) 尸體已經出現膨脹、臭味、舌腫眼突等癥狀的;
(四)公安部門簽署意見確認為無人認領的;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立即火化的。
第十一條 無人認領尸體火化后,骨灰保留3個月,在骨灰保留期間如有家屬、單位認領的,殯殮處理費由認領者負責。骨灰保留期滿仍無人認領的,骨灰由殯儀館負責處理。
第十二條 對有土葬習俗的回、維吾爾、哈薩克、東鄉、科爾克孜、薩拉、塔吉克、烏茲別克、保安、塔塔爾等10個少數民族的無人認領尸體,由民政部門會同民族宗教部門按有關民族政策處理。
第十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現的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尸體,經公告后仍無人認領的,其殯殮費及公告費由各級民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
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死亡的無人認領尸體的處理費用,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民政、公安、衛生、財政、民族宗教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執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應當由本單位處理而推諉不作處理的;
(二)故意椒延處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無人認領尸體處理辦法》(穗民[2002] 15號) 同時廢止。
主題詞:民政 殯葬 辦法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辦公廳,市委各部委,廣州警備區,市法院,市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市工商聯,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04年9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