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0〕21號
關于加快廣州港集團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港作為華南地區門戶、對外貿易重要口岸和綜合性主樞紐港,是我市發揮帶動輻射作用和強化國家中心城市、綜合性門戶城市地位的核心戰略資源,是加快推進廣州建設亞洲物流中心的重要組成部分。廣州港集團是我市乃至全省港口發展的排頭兵和龍頭企業,肩負著加快廣州港發展的重任。根據市政府《關于加快廣州港發展的意見》(穗府〔2009〕17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快廣州港集團發展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廣州港集團發展目標
到2015年,廣州港集團要投入港口建設資金超過150億元,新增通過能力1.2億噸,新增就業崗位4000個,實現貨物吞吐量超過3.8億噸,集裝箱吞吐量超過1500萬標準箱,總資產達到226億元,比2008年翻一番,計算機管理覆蓋率達100%,增強港口物流功能和內陸貨源開拓能力,提高服務質量和環境質量,成為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和發展活力的港口龍頭企業及現代物流服務企業。
二、支持廣州港集團加快港口綜合能力建設
(一)支持加快港口硬件能力建設。
支持廣州港集團逐步整合廣州地區碼頭資源,優化港口布局,逐步形成并鞏固以該集團為龍頭的廣州港發展新格局,實現廣州港集約化發展,做大做強廣州海港經濟。
優先保證港口建設用海和用地。對于圍海造出的土地,支持該集團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盡快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手續。
(二)支持提高港口配套能力。
優化南沙港區集疏運系統,充分發揮南沙港快速路服務南沙港區的功能;優化廣州新港和新沙港區集疏運系統,通過電子信息監控模式實施黃埔新港與廣州保稅物流園區的“港區聯動”,實現無縫對接,充分發揮廣州新港和新沙港區的作用;進一步改善黃埔港區疏港道路系統,統籌規劃進港貨運車輛停放區域,加強港區與黃埔臨港商務區的有效銜接。
從2010年起,南沙港區口岸查驗單位編制硬件、軟件的建設和維護項目預算,報市口岸辦審核后列入該辦部門預算;協調口岸相關部門在南沙港區實施“5+2”全天候通關模式,以適應生產運作需要,發揮南沙保稅港區的功能和政策優勢,增強口岸競爭力和貨源吸引力。
三、支持廣州港集團創新機制,加快推進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工作
(一)支持加快推進內港港區開發轉型。
結合我市老城區規劃和廣州港集團內港港區實際狀況,抓緊功能規劃并積極實施。
對符合土地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具備轉型開發條件的內港港區碼頭交通運輸用地,參照市政府推進市區產業“退二進三”政策,改為除經營性房地產開發以外的商業服務用地。符合現代服務業等現代產業政策導向、自主開發不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變更的,經市政府批準后,按《關于加快推進“三舊”改造工作的意見》(穗府〔2009〕56號)規定補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辦出讓手續。
對不具備開發轉型條件的碼頭區土地,經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后,可由企業申請納入政府土地儲備,結合穗府〔2009〕56號文有關補償的規定和廣州港集團的實際困難給予更大程度的支持。
(二)支持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推進上市工作。
支持廣州港集團加快推進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工作,幫助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加快歷史用地和房產確權工作。對歷史遺留的辦理房地產證問題,按照《轉發市國土房管局關于解決我市歷史遺留的辦理房地產證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穗府辦〔2008〕7號)精神,統籌推進解決。
支持廣州港集團創新機制,拓展融資渠道,增強直接融資能力。鼓勵其吸引國內外投資,重點引入有實力的戰略投資者,以資本為紐帶,廣結戰略聯盟。對于該集團為吸引貨源與其他投資主體所進行的合資、合作以及集團內部進行的資產轉讓,支持其按評估價格實行協議轉讓。
四、鼓勵廣州港集團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
一是結合我省產業轉移對物流需求、貨源結構、流向的變化,支持廣州港集團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大力發展第三方物流,加強港口物流信息化建設,鼓勵其采取合資、參股、并購等形式參與華南沿海及珠江水系碼頭建設經營。
二是鼓勵廣州港集團延伸服務區域和范圍,支持其加強與湖南、江西、云南等內陸貨源企業合作,建設具有綜合物流集散功能的內陸“無水港”,吸引更多的內陸貨源經廣州港進出。
五、其他支持政策
(一)從2010年起連續5年,市財政每年安排1000萬元專項資金,對掛靠南沙港區碼頭公司穩定運作1年、新增國際集裝箱航線年度裝卸量超過3萬標準箱的班輪公司進行獎勵。獎勵標準根據每年獲獎勵的新增航線裝卸量確定,每年每條新增航線最高獎勵200萬元。廣州港集團要在每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向廣州港務局提交上年度新增航線的裝卸量情況。廣州港務局據此計算獎勵標準,形成獎勵方案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審定后執行。
(二)《印發廣州港務管理局組建方案和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組建方案的通知》(穗府〔2003〕59號)關于市政府視企業上繳國有資產收益情況,專項安排發展基金,扶持廣州港集團發展的政策,從2010年起延續執行3年。
(三)從2010年起至2012年,根據廣州港引航站收支結余情況,支持廣州港集團以申請項目方式適當安排部分資金用于港務設施維護建設。
(四)對廣州港集團(包括直屬碼頭、全資碼頭和廣州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碼頭)收取的貨物港務費,按目前65%留在港口經營主體用于港口基礎設施建設和更新改造、35%交廣州港務局用于港口公用設施建設維護的分成政策,從2009年起延續執行3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