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穗府辦[2005]18號
印發關于加強廣州市酒類專賣管理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于加強廣州市酒類專賣管理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經貿委(酒類專賣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關于加強廣州市酒類專賣管理的意見
為加強我市酒類生產和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條例》、《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和《廣州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政府職能部門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轄區內酒類產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酒類產品安全監管和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酒類產品安全組織協調機制,按照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采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方式,督促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各負其責,分工合作,共同做好酒類專賣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分工是:
(一)酒類專賣管理部門。
酒類專賣管理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酒類專賣行業的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酒類專賣管理的政策。
2.制定酒類專賣行業發展規劃和網點建設方案。
3.負責酒類經營許可的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酒類專賣行業執行《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條例》,并進行監督檢查。
4.負責酒類經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為酒類經營業戶提供信息、咨詢等服務。
5.負責對酒類行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1.負責酒類產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
2.負責組織協調和依法查處酒類產品安全重大事故。
(三)工業行政管理部門。
1.負責酒類生產基地的規劃和組織建設。
2.負責酒類生產企業的行業管理。
(四)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
1.負責酒類生產、加工企業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和承擔酒類質量監測。
1.負責酒類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3.依法查處生產假冒偽劣酒類產品的違法行為,防止假冒偽劣酒類產品流入市場。
4.依法查處無生產許可證的酒類生產企業,保證酒類在生產、流通過程中的質量安全。
(五)衛生管理部門。
1.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酒類經營使用的衛生監督管理。
2.負責對符合衛生標準的生產、經營企業審核發放衛生許可證。
3.負責對酒類生產、經營衛生許可的實施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消費環節的衛生違法行為。
(六)工商管理部門。
1.負責酒類產品流通環節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
2.負責酒類生產、經營企業的上商登記注冊,發放營業執照。
3.負責查處無照經營酒類等違法經營行為。
4.負責酒類流通領域的質量監督檢查和執法。
公安、消防、國土房管、宣傳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酒類專賣監督管理工作。
二、發揮行業協會職能作用
酒類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為企業服務、行業自律、維護企業
合法權益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的職能作用。
(一)行業協會應開展酒類行業調查工作,研究酒類行業發展問題,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有關酒類生產、流通方面政策法規的意見和建議。
(二)行業協會應協助政府推行有關政策法規的實施,做好酒類生產和銷售政策法規的宣傳,促進企業規范生產經營行為,維護酒類市場正常秩序。
(三)行業協會應發揮橋梁與紐帶作用,反映行業動態和會員情況,協調會員和行業之間的關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行業協會應建立行業誠信體系,做好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表彰守法經營,揭露不良行為。
(五)行業協會應組織交流,開展咨詢服務,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培訓酒類經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三、實行酒類專賣許可證制度
酒類專賣實行許可證制度,分為生產、批發、零售三種許可證,具體辦證條件:
(一)酒類生產許可證。
酒類生產許可證由企業向省酒類專賣管理部門申領。市酒類專賣管理部門可以受省酒類專賣管理部門委托,代為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本市酒類生產企業,經營本企業的酒類產品,可免領酒類批發許可證和酒類零售許可證;經營其他企業的酒類產品,必須按本意見規定領取相應的酒類經營許可證。
(二)酒類批發許可證。
市酒類專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酒類經營企業批發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1.從事酒類批發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冊資金、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符合有關規定;
(2)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3)有掌握酒類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專業人員;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從事酒類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市酒類專賣管理部門申領酒類批發許可證。
3.市酒類專賣管理部門應在收到酒類批發許可證申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審核同意的,發給酒類批發許可證。
市酒類專賣管理部門可以與區、縣級市酒類專賣管理部門簽訂《代為受理行政許可事項委托書》,委托其代為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并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4.酒類批發企業采購酒類產品時,須同時索取檢驗合格證和合法來源憑證;酒類產品包裝上標明是優質產品的,應當索取優質產品的證明文件。
5.酒類批發企業不得向無酒類經營許可證的零售經營者批發酒類。
6.從事酒類批發業務的企業,應與酒類專賣管理部門簽訂《廣州市不經銷假冒偽劣酒類產品承諾書》;禁止銷售假冒偽劣酒類產品,禁止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酒類產品提供服務。
(三)酒類零售許可證。
區、縣級市酒類專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酒類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1.從事酒類零售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冊資金、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符合有關規定。
(2)有掌握酒類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專業人員。
(3)酒類零售企業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所在區、縣級市酒類專賣管理部門申領酒類零售許可證。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區、縣級市酒類專賣管理部門應在收到酒類零售許可證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審核同意的,發給酒類零售許可證。
3.酒類零售企業不得從無酒類生產、批發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購進酒類產品。
4.從事酒類零售業務的企業,要簽訂《廣州市不經銷假冒偽劣酒類產品承諾書》;禁止銷售假冒偽劣酒類,禁止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酒類提供服務。
四、酒類專賣市場實行屬地監督管理酒類專賣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守土有責。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酒類專賣、食品藥品監管、工業、質監、衛生、工商、公安等部門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建立酒類市場聯合執法檢查制度。
(一)各區、縣級市要將工作重心下移至鎮、街、村、社區。對轄區內所有鎮、街、村、社區以及民工居住點等酒類市場,包括批發市場、賓館、酒樓食肆、商場、超市、零售點檔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實施監督管理。特別要加強對出租屋的監督管理,嚴防不法分子利用出租屋制售假冒偽劣酒品。
(二)各級酒類專賣、食品藥品監管、工業、質監、衛生、工商、公安等部門應對轄區內酒類生產和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三) 質監、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以及酒類檢測中心應對酒類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測工作。
(四) 酒類專賣管理部門出具或認可的酒類鑒定和結論要以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結果或者被侵權企業的鑒別報告為依據。
(五) 酒類執法檢查要有兩人以上并出示省人民政府統一核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六)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站等各類媒體以及各類廣告公司,不得為無酒類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制作、發布酒類廣告。
五、建立酒類安全衛生檢測體系建立貫穿生產、流通各環節的企業自檢、行業檢測和政府職能部門監管相結合的酒類安全檢測體系。
(一)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逐步建立和完善酒類安全檢測制度;定期對酒類實施檢查檢測,指導、規范、監督酒類生產企業和經營業戶的自檢和行業自律行為。
(二)酒類生產企業應建立自檢制度,配備檢測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行業中介檢測機構應承辦社會各界委托的酒類安全質量檢測。
(四)行業協會應進一步加強本行業的監督、自律,協助政府推行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維護酒類市場正常秩序。
主題詞:商業 酒類 專賣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