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9〕34號
關于鼓勵停車場建設的若干意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快停車場建設,盡快緩解我市中心城區停車難問題,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有條件的社區設置臨時停車場
(一)對有停車需求及有條件設置停車泊位的住宅小區,在滿足人、車通行的前提下,遵循不擾民、不堵塞交通、不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原則,在住宅區內適合劃線的道路兩側或空地設立臨時停車泊位,同時完善交通標識標線。
(二)設置臨時停車場,應當經專有部分占社區內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并應當首先滿足本社區內業主的需要。
(三)社區臨時停車場設置和管理的有關事宜,可由業主委員會組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由所在地居委會組織。利用社區臨時停車場收取的費用,扣除必要的管理費、設施設備維修費等費用后,其他收益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并按照業主大會或專有部分占社區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的約定使用,可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和共用部分的維修養護等,資金數額和流向應定期向業主公示,接受業主的監督。
二、鼓勵行政企事業單位建設配套停車場
(一)鼓勵確有停車需求但原停車泊位不足的行政企事業單位配建停車場,增加停車泊位。
(二)按現行供地政策,行政企事業單位配建停車場采用劃撥、協議及公開出讓等方式取得建設用地。
(三)建設經費以需求單位自有資金解決為主,不足部分按單位原資金渠道申請補充解決;如需求單位自有用地,也可采用將建設用地作價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進行合作建設。使用自有資金建設的,建成后由需求單位負責經營和管理;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建成后拍賣經營權所得扣除維護成本后全額上繳財政,由中標單位負責經營管理;合作建設的,建成后按合作協議經營管理。
三、鼓勵行政企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
(一)鼓勵有內部停車場的行政企事業單位按停車場經營條件到所在區交通部門申請辦理停車場經營手續,經營收費按《廣州市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鼓勵辦法》執行。
(二)鼓勵有內部停車場的行政企事業單位與周邊有停車需求的用戶簽訂停車協議,滿足相互間的錯時停車需求,提高停車場的利用率和周轉率。收費標準按現行停車服務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鼓勵經營性單位配置臨時停車場(泊位)
(一)酒家、商場等經營性單位配建停車泊位不足的,在符合規劃等相關要求的情況下,可通過增建、擴建或改造等形式增加停車泊位,以及采取有效措施配置臨時停車位,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停車需求。
(二)經營單位征得建筑物業主同意后,可向市規劃等部門申請在其建筑物規劃紅線內、道路紅線之外的空余用地設置臨時停車場(泊位),經批準后實施建設。
(三)臨時停車場(泊位)應由經營單位負責管理,或委托其他經營單位經營及管理。
五、鼓勵地鐵換乘配建停車場
(一)地鐵換乘配建停車場的用地采用劃撥方式供地。
(二)新建線路地鐵換乘配建停車場可計入項目成本列支。
(三)已建線路地鐵換乘配建停車場可單獨申請立項。
六、鼓勵利用閑置、“爛尾”、“退二進三”企業地塊建設停車場
(一)國土房管部門收回的閑置、“爛尾”地塊和“退二進三”企業地塊,可根據規劃和停車需要用于停車場(含臨時停車場)建設,并由地塊所在區(縣級市)的建設和市政部門統籌實施。停車場可相應配套商業,其中地面停車場配套商業建筑面積與停車功能建筑面積之比應控制在0.25(含0.25)以下,地下停車場配套商業建筑面積與停車功能建筑面積之比應控制在0.5(含0.5)以下,具體由規劃部門核定。涉及配套商業的,按規定計收土地出讓金。
(二)暫不符合收地條件的閑置地塊,經有關部門批準,可根據停車需求建設臨時地面停車場,經營管理原則上由地塊管理者負責,也可委托其他經營單位進行。
七、鼓勵有建設條件的公共綠地配建(加建)地下停車場
(一)公共綠地配建地下停車場由規劃部門統一規劃,加建地下停車場由用地單位擬制方案報規劃部門確定后,由用地單位組織實施;配建(加建)地下停車場應兼顧人防要求。
(二)停車場可采取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方式,產權歸政府所有,經營權可向社會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額上繳財政。為便于辦理報建等手續,項目業主暫定為各地塊的用地單位。建成后的停車場按規定辦理產權證。
(三)停車場建設資金可通過社會融資、合作建設、政府投資等多種渠道解決。
(四)停車場的維護資金原則上用經營權拍賣收入解決,缺口部分在城市維護費中安排。
(五)停車場建設需配套商業的,其配套商業建筑面積與停車功能建筑面積之比應控制在0.5(含0.5)以下,具體由規劃部門核定。涉及配套商業的,按規定計收土地出讓金。
八、支持公共配套停車場建設
(一)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停車場均屬于公共配套停車場,建設資金來源為政府財政投入或引入社會資金。
(二)停車場供地執行現行供地政策,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采用劃撥方式供地。
(三)停車場可相應配套商業,地面停車場配套商業建筑面積與停車功能建筑面積之比應控制在0.25(含0.25)以下,地下停車場配套商業建筑面積與停車功能建筑面積之比應控制在0.5(含0.5)以下,具體由規劃部門核定。涉及配套商業的,按規定計收土地出讓金。
(四)引入社會資金建設的停車場,建成后由投資單位按協議約定負責經營管理;使用政府財政資金建設的,建成后通過公開拍賣停車場經營權引入專業公司經營管理,拍賣經營權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額上繳財政。
九、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場
(一)市中心區停車場建設優先選用機械式立體停車場。
(二)塔式等機械車庫外立面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標準的,可以設置戶外廣告,其收入作為停車場運營收入的一部分。
(三)其他具體鼓勵政策按《關于鼓勵建設經營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的意見》執行。
十、簡化審批流程
由市交通部門牽頭,組織市政、規劃、國土房管、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門研究制訂停車場審批的簡化程序。對符合停車場設置條件的申請,各單位應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十一、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政策
(一)合理調整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標準和結構,進一步完善收費管理辦法,具體政策由市物價部門負責制訂并適時報市政府出臺實施。
(二)利用價格杠桿引導機動車合理停放。
十二、其他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
(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配套行政規范性文件,切實實施本意見。
(三)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主題詞:交通停車場 建設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