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8〕4號
關于調整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保障我市生活困難的城鎮居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進步,市政府決定調整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廣州市屬各區(花都區除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65元,花都區、增城市調整為每人每月330元,從化市調整為每人每月315元。
二、廣州市屬各區(花都區除外)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調整為人均月收入430元,花都區、增城市調整為人均月收入395元,從化市調整為人均月收入380元。
三、城鎮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沒有贍養、撫養能力的人員低保金發放標準,以調整后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基數上浮20%。
四、低保人員的基本醫療救助金、分類救濟金按市民政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轉發關于建立城鎮特困人員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緊急通知》(穗民發〔2000〕17號)和市政府《關于對我市特困人員實行分類救濟的通知》(穗府〔2006〕25號)確定的標準相應調整。
五、調整上述標準所需資金,除分類救濟金廣州市財政與增城市財政的分擔比例調整為7:3外,其余所需資金來源渠道和分擔辦法不變。
六、本標準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民政 社會保障 標準 通知